勘察工作綱要

勘察工作綱要是勘察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在承接勘察任務的時候應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工程勘察標書, 標書是勘察工作的承包商對業主的約定, 一旦中標, 勘察承包商就具有實施標書所規定內容的義務, 標書的內容就變為勘察單位內部工作的依據, 成為編寫勘察綱要的主要依據。

勘察綱要應做到內容完整、可行、合理、切合實際和滿足工程要求,勘察綱要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 1) 建設項目概況,主要明確勘察工作的對象—擬建建築物的性質、用途、結構特徵、基礎的可能型式以及場地的主要特點,使勘察工作有明確的針對性:
(2 ) 對已有工程勘察資料的分析,通過蒐集與分析已有資料,可以對擬建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這有助於正確地選擇合適的勘探手段和試驗方法,也可以從中了解勘察技術的難度和需要進一步解決的技術問題;
(3 ) 勘察的目的和要求,從建設項目的要求和擬建場地的特點就不難明確這次勘察任務的目的和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 4) 勘察方案,包括擬採取的勘探手段,鑽孔及原位測試孔的數量、深度與平面布置,取樣的數量、技術要求以及試驗項目的安排;
(5 ) 質量及安全保證的措施;
(6 ) 勘察計畫進度、設備機具及人員的配備;(7 ) 提交勘察報告的主要章節目錄安排;
(8 ) 經費預算。
對於Ⅰ級勘察工程必須編寫詳細的勘察綱要,並應附有鑽探及測試項目施工任務書,必要時還要編寫土工試驗綱要。對於Ⅱ級和Ⅲ級勘察工程可根據情況採用表格式的勘察綱要,但內容必須齊全,確定的工作量要說明依據,並附有鑽探任務書。
在實施工程期間,由於地層與預計的情況有較大變化,或設計方案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勘察方案時,應編寫勘察綱要的補充說明,並按質量管理程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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