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第40號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04年7月14日農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杜 青 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依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
飼料和
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本辦法廢止。
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是指以動物或動物副產物為原料,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單一飼料。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目錄由農業部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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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審查
第四條 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後,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第五條 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廠房設施
1.廠房無破損,廠房及其附屬設施便於清洗和消毒;
2.相應的防蠅、防鼠、防鳥、防塵設備和倉儲設施;
3.相應的更衣室、衛生間、洗手池。
(二)生產工藝及設備
1.生產工藝和設備能滿足產品的安全衛生和質量標準要求;
2.相應的清洗、消毒、烘乾、粉碎等設施。
(三)人員
1.技術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生產工藝,從事相應專業工作2年以上;
2.質量管理及質檢機構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相應專業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種從業人員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質檢機構及設備
1.設立質檢機構;
2.設立儀器室(區)、檢驗操作室(區)和留樣觀察室(區);
3.質量檢驗所需的基本設備。
(五)生產環境
1.企業所在地遠離動物飼養場地,最小距離1000米。如靠近屠宰場所,需有必要的隔離措施;
2.廠區內禁止飼養動物;
3.生產廠區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產加工、成品儲存等區域分開,保證成品和原料單獨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備的廢棄物收集、處理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其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第六條 申請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填報《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並提供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可以從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領取或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下載。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收到《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材料審核,交評審組評審;並在收到評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決定不予頒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樣式由
農業部制定。
第八條 評審組由評審員、技術專家3-5人組成,評審員須經農業部培訓合格。
評審組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產條件進行實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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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生產管理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標準及質量保證制度;
(五)安全衛生制度;
(六)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七)計量管理制度。
第十條 企業原料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採購和出庫有完整記錄,並至少保存二年。禁止採購腐敗、污染或來自動物疫區的動物原料;
(二)原料分類堆放並明確標識,保證合格原料與不合格原料、哺乳類動物原料與其它原料分開。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進先出原則。使用前進行篩選,去除不合格原料並作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過程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廠區內堆積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對用於製造、包裝、儲運的設備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設備生產不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徹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員應當有健康證明,特殊作業人員須半年體檢一次;
(五)嚴格按照生產工藝流程生產;
(六)製作生產記錄,包括原料種類、原料數量、生產日期、產品數量、生產工藝條件等內容,並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條 企業成品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檢驗合格,並製作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包括:總菌數、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重金屬、特定病原菌等安全衛生指標;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質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導致品質破壞時,立即予以銷毀,並追查原因,製作記錄;
(三)成品分類存放,防止誤裝混裝。
第十三條 產品包裝物不得破損,並附具明確、醒目的標識和標籤。
包裝物需重複使用的,應當進行清潔、沖洗、消毒。
第十四條 產品標籤應當符合國家飼料標籤標準,並標明
動物源名稱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編號。
乳及乳製品之外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還應當在標籤上標註“本產品不得飼餵反芻動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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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產品經營者購進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時,應當核對產品標籤、產品質量合格證。
禁止經營標籤標註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第十六條 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應當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進口產品登記證。
禁止進口動物疫情流行國家(地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禁止進口經第三國(地區)轉口的動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第十七條 對已獲得產品登記證的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在農業部宣布禁用後,其產品登記證自禁用之日起失效。獲證企業應當將產品登記證退回農業部,由農業部註銷並予公告。
農業部宣布暫停進口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其產品登記證在暫停期間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使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但乳及乳製品除外。
第十九條 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登記證的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禁止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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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填寫生產經營狀況備案表,於每年3月底前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表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提供,企業也可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下載。
農業部不定期對備案工作進行督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但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在備案和現場檢查中,發現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嚴重安全衛生隱患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收回、註銷其《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並予公告:
(一)基本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已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或安全衛生條件的;
(二)停產兩年以上的;
(三)破產或被兼併的;
(四)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
(五)買賣、轉讓、租借《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
(六)連續兩年沒有上報備案材料,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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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第二十四條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撤銷其《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並予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買賣、轉讓、租借《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或假冒、偽造《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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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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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目錄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魚粉、魚油、魚膏、蝦粉、魷魚肝粉、魷魚粉、烏賊膏、烏賊粉、魚精粉、干貝精粉
三、血粉、血漿粉、血球粉、血細胞粉、血清粉、發酵血粉
四、動物下腳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髮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雞雜粉、腸黏膜蛋白粉、明膠
五、乳清粉、乳粉、朱古力乳粉、蛋粉
六、蠶蛹、蛆、鹵蟲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氫鈣、蝦殼粉、蛋殼粉、骨膠
八、動物油渣、動物脂肪、飼料級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