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標準(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23號),做好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工作,提升農村基層衛生人才隊伍綜合服務能力,我們組織制定了《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從衛生部和教育部網站下載),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為確保助理全科醫生培訓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23號),做好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工作,提升農村基層衛生人才隊伍綜合服務能力,我們組織制定了《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從衛生部和教育部網站下載),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為確保助理全科醫生培訓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實施本培訓標準的經濟欠發達農村地區的區域範圍。結合本地區全科醫生人才隊伍建設總體戰略與規劃、培養需求和培養能力,正確處理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與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的關係,科學編制本省(區、市)助理全科醫生年度培訓計畫和中長期培訓規劃,並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培訓計畫報衛生部備案。
二、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工作是現階段落實全科醫生制度,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培訓基地、師資建設以及培訓期間人員管理參照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相關辦法執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培訓經費、培訓期間工資待遇等保障政策,確保培訓工作順利實施。
三、各省級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培訓單位完善招錄、培訓、管理、考核等環節制度建設,強化培訓過程管理,確保培訓質量,並及時將工作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反饋衛生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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