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劍閣縣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1941年成立劍閣縣地方法院檢察處;1952年成立劍閣縣人民檢察署;1955年改稱劍閣縣人民檢察院;1968年其職權被軍管部門取代,1972年被撤銷,職權改由劍閣縣公安局行使;1978年恢復設立。2004年9月其機關駐地由普安鎮遷址下寺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 簡稱:劍閣縣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2年1月28日
  • 機構性質: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 級別正科級
  • 隸屬: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
  • 上級機關:廣元市人民檢察院
  • 受領導於:中國共產黨劍閣縣委員會
  • 沿革1:1941年 劍閣縣地方法院檢察處
  • 沿革2:1952年 劍閣縣人民檢察署
  • 沿革3:1955年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 沿革4:1972年 撤銷
  • 沿革5:1978年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 駐地:劍閣縣下寺鎮武公街2號
歷史沿革,工作職責,組織編制,編制,機構設定,內設機構職責,業績成就,現任領導,駐地,機關,位置,機構榮譽,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30年(1941年)在劍閣縣城(今普安鎮)成立四川省劍閣縣地方法院檢察處,履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監所檢察、監督刑事裁定的執行等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2年1月28日,劍閣縣人民檢察署在縣城城關鎮(今普安鎮)成立。1955年2月更名為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辦公樓劍閣縣人民檢察院辦公樓
文化大革命”期間,1966年至1968年,劍閣縣公安局與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劍閣縣人民法院一起實行軍事管制,合稱"劍閣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1968年5月,其檢察職能被劍閣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和新成立的劍閣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取代。1972年9月,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撤銷,檢察權改歸劍閣縣公安局行使。1978年8月10日,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恢復設立。
1981年,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縣檢察院設四科一室。2001年檢察機關機構改革後內設機構12個,定編65人,其中政法行政專編60人,事業編制5人。
2004年9月28日,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機關隨劍閣縣城搬遷而由原址普安鎮聞溪路10號遷至現址下寺鎮修城壩橫五路辦公。

工作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劍閣縣人民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對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該院原駐地(普安鎮聞溪路10號)位置
其主要職責是:
  1. 依法向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廣元市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部署全院檢察工作任務。
  3. 對判國案、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一思想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4. 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5. 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6. 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7. 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8. 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和舉報,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 依法對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0. 規劃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物證檢驗、鑑定、審查覆核工作。
  11. 對全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12. 研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並提出預防對策;負責預防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
  13. 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制定機關人員管理辦法。
  14. 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5. 組織並實施檢察機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16. 規劃落實全院財務裝備工作。
  17. 管理院機關幹部和職工;制定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18. 負責其他應當由本人民檢察院辦的事項。

組織編制

編制

截至2010年底在編58人,其中政法行政專編53人,行政編制1人,事業編制4人。
58名在編人員中,檢察人員41人(其中檢察委員會委員7人,檢察員21人,書記員13人),法警8人,工勤人員6人,未確定職稱3人。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2. 偵查監督科
  3. 公訴科
  4. 控告、申訴檢察科
  5. 民事行政檢察科
  6. 監所檢察科
  7. 檢察技術科
  8. 行政裝備科
  9. 政治處
  10. 職務犯罪預防科
  11. 紀檢監察科
  12.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
  13.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14.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大隊
  15. 案件管理辦公室
派出機構
  1.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駐普安檢察室
  2.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駐劍門關檢察室
  3.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駐劍閣縣看守所檢察室

內設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1.協助領導處理檢察政務,協助督查該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決議和重大活動;2.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保密、通訊、檢察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3.編髮信息情況反映及工作簡報;4.負責特約檢察員聯繫和管理工作;5.負責院機關重要接待和外事工作;6.辦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建議、提案;7.負責機關綠化、愛國衛生、值班安全、保衛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制定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8.負責落實計畫生育工作。
(二)偵查監督科:1.負責對劍閣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等 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及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2.負責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進行監督;3.開展國家安全檢察工作;4.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5.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6.研究制定全院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建設有關規定。
(三)公訴科:1.負責對劍閣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人民法院一審、再審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2.配合有關業務科室指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偵查工作的內部制約,開展國家安全檢查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人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3.研究制定公訴業務建設有關規定。
(四)控告、申訴檢察科:1.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人的自首;2.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3.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五)民事行政檢察科:1.負責對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3.對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六)監所檢察科:1.對看守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2.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6.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7.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申訴和舉報;8.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七)檢察技術科:1.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2.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3.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4.負責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5.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八)行政裝備科:1.負責檢察機關行政、後勤、保衛工作;2.負責編制檢察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3.管理檢察機關的各項經費收支;4.監督和管理檢察機關的各項經費收支、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重要經費的收支情況;5.負責本系統的服裝、槍枝、車輛、通信等裝備工作。
(九)政治處:1.負責檢察機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申報和組織工作;2.負責檢察機關和檢察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宣傳教育培訓、人事檔案、勞動工資、福利等工作;3.負責檢察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4.協助檢察機關黨委做好黨建工作;5.負責共青團工作和檢察機關文明創建工作。
(十)職務犯罪預防科:1.組織。組織部署劍閣全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構建社會化、規範化、制度化、網路化的預防體系;2.綜合。負責草擬預防工作意見、階段性計畫安排、工作總結報告、情況反映等綜合材料;3.指導。指導幫助重點行業、系統和部門查找不足,總結經驗,規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各種監督制約機制,強化防範措施;4.協調。內部協調縣院各科室局,外部協調重點行業、系統和部門,承上啟下,聯繫各方,協調一致,形成預防工作合力;5.調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積極探索職務犯罪內在規律和特點,科學預測發展趨勢和方向,通過數據量化分析和科學對比,為領導決策提供準確數據和詳實的基礎材料;6.基礎建設。按照機關管理規範化建設要求,預防工作基礎建設各種材料要分門別類,成卷歸檔,全部預防工作情況實行微機化管理,為預防工作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十一):1.向領導提出執法監督工作意見,落實上級檢務督察工作各項指示決定;2.根據領導指示制定執法監督工作方案和有關案件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協調開展各項執法監督;3.對案件進行檢查和考評,對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發出預警通告,對重點案件的辦理進行同步監督;4.對錯案、嚴重瑕疵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其他需要監督的案件啟動督察程式;5.對案件質量情況進行動態分析;6.對業務部門的案件質量管理工作進行監督;7.處理檢察長和檢委會交辦的涉及案件質量的案件和事項;8.執行院考評領導小組和各項決定。
(十二)紀檢監察科:1.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2.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十三)反貪污賄賂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十四)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隊:1.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2.執行傳喚;參與搜查;3.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4.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5.送達法律文書;6.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7.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民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8.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業績成就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在中共劍閣縣委員會和廣元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下,在劍閣縣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中共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檢察工作“二十字”方針,帶領全院幹警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確保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出色地完成了各項法律監督任務。
1998年在劍閣縣城遭受“9.16”特大洪災的情況下,堅持抗災自救,法律監督工作兩不誤,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評為四川全省“先進檢察院”,並榮記“集體一等功”;
2004年9月該院遷址典禮暨新辦公樓2004年9月該院遷址典禮暨新辦公樓
1999年在檢察機關開展的“五好”、“兩滿意”活動中,首批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人民滿意的檢察院”,領導班子被廣元市人民檢察院、廣元市人民政府評為“四好鋼班子”;
2000年控告申訴檢察科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文明接待室”,被廣元市人民檢察院評為“先進集體”;
2001年2月在爭創全國“模範檢察院”活動中,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一等功”,被最高劍閣縣委評為思想工作“先進集體”;1993年以來,院黨支部連續9年被中共劍閣縣委評為 “紅旗黨支部”,期間1999年被中共廣元市委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
2003年12月被中共廣元市委評為廣元市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
2005年3月被中共劍閣縣委評為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
2005年5月被中共劍閣縣委評為老幹部工作“先進集體”;
2006年2月被中共劍閣縣委評為學習型機關創建工作“先進集體”。

現任領導

檢察長:黃耀明

駐地

機關

縣檢察院搬遷至下寺鎮後,新建面積4800平方米的辦公、技術用房大樓一幢。
  • 一樓:案管中心、控告申訴檢察科接待室、值班室;
  • 二樓:控告申訴檢察科、第四會議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科、司法警察隊、檢察技術科;
  • 三樓:辦公室、人大代表聯絡辦公室、第一會議室、政治處、監察科、紀檢組、第三會議室;
  • 四樓:偵查監督科、黨員活動室、公訴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
  • 五樓:第五會議室、黨建電教室、閱覽室。

位置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原址在劍閣縣普安鎮聞溪路10號,2004年9月28日隨縣城搬遷而遷至下寺鎮修城壩。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位置圖
  • 地址:四川省劍閣縣下寺鎮武公街2號
  • 郵編:628300

機構榮譽

201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之際,為劍閣縣人民檢察院記集體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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