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潛力

創新潛力指地區科技發展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新潛力 
  • 類型:經濟術語
形成機制,釋放模型,

形成機制

創新潛力是一種蟄伏於主體體內(由於不同領域需要不同類型的創新潛力,因此這裡的體內是指人大腦內或肢體內,或是兩者的綜合)的隱性的沉悶的能力狀態它主要由某一領域的基礎知識和經驗、創造性人格認知風格創造性思維能力、創造性實踐技能等要素構成其中,特定領域的知識、經驗和專門技能(T.M.Amabile在其創造力模型中,將有關領域的實際知識、專門技能和該領域的特殊“天賦”歸為“有關領域的技能”)與創造性人格特徵(L.M.Terman,索里,R.B.Cattell,J.P.Guilford,E.P.Torrance,Stein等以及我國學者的研究表明,好奇心、開放、獨立、大膽創新、有毅力、有信心等等是創造性人格的共同特性。文藝領域的創造性個體在人格特徵方面又表現出某種特質。例如,R.B.Cattell對藝術家和作家的研究表明,他們更加多愁善感)是開展創新活動的元基礎(這裡筆者代用Armbruster的元認知中的“元”的概念在中文中,“元”有“根本”、“概源”之意,筆者認為知識、技能、人格特徵是創造力之本源,故稱之為元基礎)面創造性思維能力(從思維角度看,創造性思維能力又可分為新穎性思維能力、全腦性思維能力、綜合性思維能力、選擇性思維能力、類比性思維能力、突發性思維能力、全功態思維能力、審關性思維能力)、實踐技能(從實踐角度看,創造性實踐技能又可分為進行新的科學實驗技能、新產品創造技能、創造性合作技能、文藝創作技能、創記錄的體育技能、創造性語言表達技能。這種實踐技能與特定領域的創造力有關)和認知風格(心理學研究表明,創新性認識風格具有以下特點:①思維流暢,即以準確、廣闊、信息存儲方式有利於迅速產生連續反應,善於掌握事物的內在聯繫,不追求唯一正確的答案;②思維靈活,不受事物原有形象或功能的約束,容忍模糊,注意力能夠適時轉移;③感知敏銳,善於質疑,有很強的好奇心和觀察力,注意力能夠集中;④不盲從迷信權威,有很強的懷疑精神;⑤感知全面、客觀、能調動各種感知事物,存儲豐富的表象,獨立性強;⑥敢於冒險,不怕失敗,大膽創新;⑦寬容地對待各種構想,具有浪漫精神和超現實感;⑧富有想像力和幽默感,視覺表象豐富,能把兩類距離很遠的事物聯繫在一起,程慧群根據以“整體一分析(Wholist-Analytic)”維度為特徵的5種認知風格類型——場獨立——場依存、熟慮——衝動、聚合——發散、齊平化——尖銳化、整體——序列——分析了其中影響創造力的某些因素)是在創造活動中需要和表現出來的條件基礎。這些要素既取決於遺傳基因,又靠後天習得例如,創新能力的物質載體—大腦—是以遺傳基因為基礎,通過漫長的生物進化,逐漸演變積累而來的複雜物質系統,而通過對左腦的後天訓練和開發可以提高主體的創造性思維能力另一方面,各個要素的不同側面及其組合,將構成適用於不同領域的類型不同的創新潛力。例如,藝術領域的創造性個體除了具有與其它領域的創造個體相似的創造性思維能力和創造性技能外,可能在審關性思維能力和文藝創造技能等方面略勝一籌或表現得更為充分。又例如,不同領域的知識與技能組成某一領域的創造性專長(McClelland,1973:專長是某一特定領域內獲得的技能與知識。專長的獲取僅僅是創造力發展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傑出創造者表現出較短的準備期是因為他們在進入某一領域前,目的與其他個體不同。也就是說他們想成為某一領域的創造者而不是成為專家,這樣就不必掌握該領域所有的知識與技能,而將目標集中於解決一些未知的問題上)這一專長不僅需要經過大量蓄意練習才能完全獲取,而且於其它領域可能是無效的總之,創新潛力既具有領域性又具有綜合性(多要素組合),既具有“突現式”遺傳的多基因性狀特質,又需要後天蓄意練習和開發。
在創新潛力積累和開發的過程中,主體受到兩個方面的激勵,從而對創新潛力的構成要素及其各個側面進行揚棄一個方而的激勵是主體的“敏感點”,(這也就是M.N.Collions & T.M.Amabile所說的內部動機。李剛認為,人的大腦潛能類型不同,這與“敏感點”是相結合的。一個人的“最佳敏感點”往往是其大腦潛能的導火索和催化劑),另一個方面的激勵是主體對外部刺激和環境賦予的主觀意義(社會心理學的象徵互動主義(上世紀初誕生的一個社會心理學流派)和“刺激—解釋—反應”模式:個體在感知外部環境給予他的刺激後,進行了一個解釋過程,形成一個主觀意義,然後以這個主觀意義為基礎決定自己的行動。對外部刺激的解釋包括他的希望、願望、目標,以及為實現目標而使用的手段,自己的行動及對其他人行動的參與,他關於他自己的形象,特定行動的結果等)敏感點是創新主體所擅長的事物或興趣點和愛好。如果敏感點與創新潛力所需的構成要素或其某個側面剛好契合,就會產生創新潛力積累和開發的激勵。主觀意義是主體對外部環境和刺激及創新活動中所產生的愉悅感或挫折感的解釋。主體將根據這一主觀意義形成效用(效用是經濟學術語可以簡單地將其看作“滿足感”或“滿足度”,一般用序數而不用基數表示),然後將此效用與其它預期效用進行對比,作出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這兩個方面的激勵既可能單獨作用於主體,也可能同時作用於主體筆者認為,外生於現有構建性創新體系(筆者認為,創新體系分為構建性和非構建性兩者。構建性創新體系是當局有意構建而成,而非構建性創新體系以自然狀態存在)的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主要取決於敏感點的激勵作用,而內生於現有構建性創新體系的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主要取決於主觀意義的激勵作用。一般來說,敏感點對主體在某一領域的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具有積極的激勵作用,而主觀意義對於主體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既可能起到積極的激勵作用,也可能起到消極的激勵作用(讀者也可以將其看作M.N.Collions & T.M.Amabile所說的外部動機。筆者認為外部動機也可能產生積極和消極的兩種影響)只有那些對主體產生正效用且能達到一定程度的主觀意義才能起到積極的激勵作用(筆者將促進創新能力積累和開發的效用稱為正效用,將抑制甚至扼殺創新動機的效用成為負效用),否則將產生消極的激勵作用。
這裡要提及的是,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不能簡單地被看成是一個單向度的積累和開發過程,然後就等著釋放,而是部分地伴隨於創新活動中。因為隨著創新活動的開展,主體會獲得創造性實踐技能,形成創造風格或其它東西。

釋放模型

為了更好地理解創新潛力的形成機制和從創新潛力到創新成果的機理,筆者將其總結為如下模型(見附圖)由於主觀意義及其所形成的效用與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釋放關係密切,而主觀意義的來源之一是主體對外部環境及其產生的刺激的解釋,那么什麼樣的環境及其所形成的刺激有利於主體產生積極的主觀意義呢?筆者認為,不同的環境因素將使主體產生不同的主觀意義。只有那種使主觀意義所產生的效用是正的且足夠大的環境及其所形成的刺激才能激勵主體積極地積累和釋放其創新潛力。我們將這種產生正效用的環境和刺激稱之為“創造性環境”,它主要包括對主體產生積極激勵作用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制度環境社會文化環境及其所形成的刺激。如果當局有意在各環境因素的不同側面構建產生激勵創新的要素,那么我們將這些要素的組合稱之為“構建性創新體系(這裡的創新體系更接近於納爾遜提出的國家創新體系的概念;決定一個國家內技術學習的方向和加速度的國家制度、激勵結構和競爭力)”正如我們提到的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開發部分地外生於構建性創新體系一樣,創新活動也部分地內生於該體系。
下面筆者將重點論述創造性環境中的物質環境(WCWard發現在放滿物件的房間接受測試的孩子比那些在空間裡接受測試的孩子具有更理想的流暢性。這說明物理環境對創新潛力的積累與開發和創新潛力的釋放有影響)、人文環境和制度環境(Svetozar Pejovich,Erich Kaufer等人認為適當的產權制度有利於激勵創新。我們認為各種制度中激勵創新的側面(或整體)構成了一個激勵創新的體制體系)(但並不說是其它環境因素對創新潛力的形成和釋放沒有影響。由於諸如政治制度更替之內的政治環境的變化對整個社會心理影響過於巨大且深遠,必將對創新活動及其過程產生巨大影響,因此筆者不對其加以討論)這些環境因素通過對創新所需資源的獲取、創新的自由、創新風險的承擔和創新收益的分享施加影響,為主體積累和釋放創新潛力提供動力因為只有主體自由地獲取創新所需資源併合法地使用它們進行創新活動,對創新收益的分享和創新風險的承擔責任具有穩定的預期,在創新過程中免于思想和精神上的羈絆,才會積累創新潛力並最大限度地予以釋放。
物質環境具有資源性和物理性。豐富的資源為主體進行創新提供物質條件。物理環境涉及建築風格、工作場所等因素一個良好的物理環境能夠激發主體的創新靈感,有利於創新思維的流暢性。
崇尚科學、平等、自由、寬容的人文環境可使創新主體在創新過程中免于思想和精神上的羈絆。主體在創新過程中難免表現出有異於傳統的行為和心理特徵,產生的創新結果可能會對傳統觀點或權威構成挑戰,如果我們不是予以寬容、接納和鼓勵,而是予以鄙視、嘲笑甚至打壓,很難想像還有誰有動力進行創新活動。如果人與人的關係是一種依附而非平等、自由的關係,必將產生服從、依附的心理和行為,從而扼殺創新思想和精神。平均主義團隊精神價值取向也不利於創新思想的形成。一個迷信而非崇尚科學的環境,必將把希望寄託於神靈而非實實在在的艱苦的創新活動。
不同制度不僅對創新自由和將創新成果引入社會體系所帶來的風險產生不同影響,而且還會對主體進行創新及其成果所帶來收益的預期產生不同的影響。只有主體的創新自由不受限制並使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才能確保主體擁有合法資源的使用權和分享創新成果的產權,並使其得到有效保護和自由流通,從而最終激發創新潛力的釋放。創新潛力釋放的主要激勵來自於經濟發展和變遷過程相互依賴和演變的產權制度。其中專利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等是刺激創新活動的具體的產權制度。另外,在一個產權清晰和交易自由的社會經濟環境中,所有人都有權獲得資源並使用它們來從事合法的創新活動。產權的削弱限制了創新自由並且提高了創新成本。因此,加強產權制度建設,完善交易環境,將有利於主體創新潛力的釋放。其中,交易環境主要依賴於金融市場的完善,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中,逐利的個體在其中對創新進行評估或接受或者拒絕,對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釋放是必不可少的。
一般來講,制度環境既包括專利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契約法民法等對資源和創新成果加以保護、對交易行為進行規範的法制環境,又包括各類組織為占有和分享創新成果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簽訂的契約,還包括在特定文化環境中形成的信守承諾、公平公正的行為規範、慣例與習俗。需要特別提及的是,法規和契約關鍵在於其操作勝並能夠得到有效執行,要避免具有較大彈性和不予以執行,否則不利於穩定預期的形成。
上述3種環境因素對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釋放既獨立發揮作用又相輔相成:由於資源具有稀缺性,而不同的制度將產生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只有對資源進行最佳化配置,才能為主體進行創新創造物質條件;人文環境對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產生顯著的影響,而制度環境的變革又會形成新的人文環境3種環境因素和外部動機(刺激)形成的合力對主體創新潛力的積累和釋放起到激發或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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