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主體的分類
熊彼特在創立其創新理論時,創新主體主要是指企業家,範圍顯然過於狹窄。實際上,創新領域是廣闊的,創新主體是多元的,人們可以用不同的標準對創新主體進行分類。
如果按照創新主體在進行創新活動時所採取的形式來分類,可以分為個體主體、群體主體和國家主體;如果按照創新主體所完成的創新內容來分類,可以分為理論創新主體、技術創新主體、制度創新主體、文化創新主體等。
不同的創新主體應該具備不同的創新素質,而創新素質的高低又往往直接決定其創新能力的強弱。因此,研究創新主體的問題,努力提高各類創新主體的素質,成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關鍵性因素。
創新主體的特徵
相應地,在創新領域中,創新主體應滿足以下幾方面特徵:
1、具有對創新活動自主的決策權。
2、具有進行創新活動所要求的能力。
3、承擔創新活動的責任與風險。
4、獲取創新活動的收益。
創新主體的剖析
創新主體是具有創新的動力和能力的、創新投入、活動和收益的承擔者。當將創新作狹義理解,即技術創新時,一般認為企業是創新主體。
首先,創新是一項與市場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只有企業才會在市場機制的激勵和約束下去從事創新。其次,根據新古典經濟學派的創新理論,創新是指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這種組合只有企業家通過市場來實現,這個作用是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法替代的。再次,技術創新需要很多與產業有關的特定知識,它們是產業技術創新的基礎。
應當強調,作為創新主體的企業是指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意義上的企業。這裡,企業規模的大小不是決定企業能否成為創新主體的決定因素。科技型小企業與大企業在技術創新中都十分重要,各有其特點。大企業具有較強大的資金和技術實力,它們有能力從事產品創新和大規模的工藝創新;而科技型小企業因機制靈活,創新動力大,一旦有資金幫助,會更願意從事創新。如果廣義地理解創新,那么在國家創新系統中,還可以把政府作為制度創新的主體,把研究機構和大學作為知識創新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