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犯罪現象

副犯罪現象“主犯罪現象”的對稱。犯罪現象類型之一。由犯罪行為或罪犯所派生、衍化並圍繞其本體而表征其特性的諸經驗事實。其特點在於它們既非犯罪行為或罪犯所“直接具有”,更非其所“固有”。

而只是二者的派生物、衍化物,其與本體的聯繫是間接而微弱的。如犯罪徵兆、犯罪情報、犯罪的季節性以及罪犯標籤、罪犯的再社會化和犯罪亞文化等現象,均具有這種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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