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犯罪現象是指“隨機犯罪現象”的對稱。犯罪現象類型之一。通常為罪犯和犯罪所一般或特別具有,與一般或穩定的犯罪原因之間具有穩定恆久的因果遞動關係,因而穩定、經常和普遍出現的有關經驗事實。如罪犯一般都具有反社會性,反社會性是罪犯內在人格中的一個普遍的隱犯罪現象。
其為罪犯所一般具有,而與罪犯的罪因結構具有穩定恆久的決定與表現的因果關係;又如,凡慣犯、職業犯均具有因長期的犯罪生涯所逐漸形成的內在或外在的罪犯特徵,此即為慣犯、職業犯所特別具有,而表現其與特定的犯罪生涯及促成於此的特定罪因結構間的特定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