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職務犯罪現象

35歲職務犯罪現象,指的是許多中青年幹部剛成領導就腐敗,這些人中沒有局級以上幹部,只有少部分處級幹部,大多剛成為科級幹部或部門領導,檢察院透露貪污腐敗案件已出現了“35歲現象”,35歲以下幹部的職務犯罪以侵財型貪污賄賂犯罪為主,且呈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5歲職務犯罪現象
  • 釋義:青年幹部腐敗現象
  • 特點: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
  • 治理方法:落實監督措施
概述
35歲職務犯罪現象
1、針對預防青年幹部職務犯罪的對策及建議,檢方表示應強化對青年幹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實“績”、“廉”並重的考核機制,落實監督措施。
2、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強調,這種現象應引起警覺年輕不能與廉潔畫等號,提出幹部年輕化戰略是為了廢除領導幹部終身制,確實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然而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教條式地理解幹部年輕化,把年齡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首要條件,忽視了幹部的德才能情等因素。
3、某些地方還按照年齡定職位,科級幹部須在40歲以下,處級幹部須在50歲以下。有的地方甚至規定,幹部到鄉鎮任職,超過35歲免談。這就在基層幹部中形成了“三十當官,四十靠邊,五十賦閒”的現狀。
4、不問能力只問年齡,是在人為降低領導班子的年齡,實際上是年齡歧視,這種做法剝奪了那些僅在年齡上處於劣勢但非常有能力的人的晉升機會。
5、從科員到正部級至少需要8個台階。如果按照熟悉一個崗位需要5年的時間計算,一個23歲本科畢業的人也得63歲才能到正部級;即使按3年的熟悉崗位期計算,也需要到48歲。其間他不能犯錯誤,3年或者5年的提撥周期不能間斷。如果沒有政策支持,制度安排,實現這一點是很難的。片面強調年輕化的後果就是,他還沒熟悉這個崗位就被調走了。崗位的不穩定導致了幹部隊伍個體狀態的不穩定,這個因素恰恰最容易誘發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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