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岸價

到岸價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稱為離岸價格,從而也把價格術語中包含運費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甚至在一些正規媒體的文章中也不時出現這樣的說法。如在談到中國大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時,經常有報導說,中國大豆的離岸價(FOB)高於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到岸價”(DES)等等。

CIF不是到岸價,DES才是真正的到岸價。DES指目的港船上交貨,賣方必須負責運送到目的港船上為止,負責貨物到港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到岸價
  • 外文名:Delivered Ex Ship
  • 包含:一切費用
  • 對象:費用
FOB簡介,CIF,DES,

FOB簡介

FOB(Free on Board)價格被說成離岸價格是符合其含義的形象說法,因為FOB價格包含的是出口產品在越過船上(根據新修改《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CFR、CIF風險劃分地點改為裝運港船上)之前的所有成本與費用,風險也在裝運港的船上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把CIF價說成是到岸價格就不科學了。人們之所以誤稱CIF為“到岸價”是由於從表面上看CIF價格術語的確包含至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人們只是單純地從價格構成來為其命名。
國際貿易中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應該是DES,而不是CIF,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交貨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它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價格術語。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契約約定的提單等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至於貨物何時抵達目的港,除非賣方在契約中做了明確的承諾,賣方不對貨物的抵港時間承擔任何責任。而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格DES價格術語的含義是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提交買方,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CIF

CIF不是到岸價還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採用CIF價格術語成交的契約,如果載貨船舶在尚未駛離裝運港就觸礁沉沒了,買方是無法向賣方提交索賠的,理由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已轉移至買方,買方只能依據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說明賣方對於風險並不負責至目的港。到岸的價格術語是DES,在此術語下,風險在貨物被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時轉移,此前的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買方就可以在貨物沒有抵港之前不必考慮也無需承擔任何風險,這才符合到岸價格的真正含義。
另外,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會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而在真正的到岸價DES條件下,賣方是為自己的利益投買保險的,他要根據自己貨物的情況來確定投保金額與保險險別,以及考慮是否加保各種附加險而支付保險費
再者,CIF術語中的“F”是指運費freight,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契約中賣方的義務是按照通常的條件及慣駛的航線,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但這裡所說的運費只是正常的運費,在運輸中載貨船舶可能遇到惡劣天氣,船上的機器可能出現故障,需要避風或修理,也可能由於轉船或繞岸等發生的運費稱為不正常運費。在 CIF條件下,不正常運費均應由買方承擔。如國內某公司以CIF紐約價格條件向美國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險的基礎上加保了戰爭險和罷工險。在載貨船舶尚未抵達紐約港前,船方獲悉紐約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於是便將貨物卸在紐約港附近的一個港口。一個月後,紐約港罷工結束,貨物又由該港轉運到紐約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運費,對這筆額外運費的負擔問題各方之間產生了爭議,對保險公司來說,雖然接受了罷工險的投保,但因罷工改港卸貨多增加的運費屬於間接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承運人依據提單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責任。賣方在CIF價格條件下負擔的是正常運費,在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與費用就都轉移出去了,不必再考慮貨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額外運費。爭議的最終結果是1500美元的額外運費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了。由此看來,船舶在沒有到岸時,發生的運費仍需買方承擔。所以,沒有理由稱CIF為到岸價。

DES

簡介
A 指賣方義務 B 指買方義務
真正的到岸價應該是DES.
DES貿易術語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DES國際貿易術語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DES交貨貿易術語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 DEQ術語。
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貨時,才能使用DES貿易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 提供證件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檔案,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提供證件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簽署契約
a) 運輸契約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契約,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 保險契約 : 無義務。
B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 運輸契約 : 無義務。
b) 保險契約 :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 A3a) 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於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 B5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 A4 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 B7 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 B6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按照 A3-a) 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 A4 規定交貨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 A4 規定交貨前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及如貨物按照 A4 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 B7 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按照 A4 規定指定的船隻預期到達時間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
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貨物。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 EDI )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
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 A8 規定提供的提貨單運輸單據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 A4 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為交付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契約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8 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 A10 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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