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法學

利益法學是20世紀初德國社會學法學的一個派別,以強調法官應注意平衡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為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益法學
  • 定義:以強調法官應注意平衡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為特徵
代表者是P·赫克、H·斯托爾和R·米勒一埃爾茨巴赫等人。利益法學的主要觀點在於,認為法是立法者為解決相互衝突著的各種利益而制定的原則,它並非完美無缺。為了獲得公正的判決,法官對於一定的法律必須首先確定什麼是立法者所要保護的利益,進而在適用法律時通過親自對有關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圖,對法律作出評價。法學的任務也在於通過法律和社會生活的研究,促進法官完成維護社會利益的職責。利益法學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及法律領域發生激烈變革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它在反對傳統的概念法學的法律形式主義方面,與其同期出現的自由法學十分類似。但它不同意自由法學主張法官有權自由地去發現法律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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