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性利益

反射性利益,是一個與“法律上的利益”相對應的概念;此概念緣於國外行政法學傳統理論。

在行政法學理論中,法律上的利益,指的是法律特別規定保護的私人的一定利益,比如財產權,人身權。這些權益,都屬於法律上的利益,當這些利益因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而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給予保護,比如,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而所謂的反射性利益,指的是當法律完全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護特定個人的利益為目的時,該法實施給私人帶來的利益,即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個人無權以此為由請求法律救濟。舉個虛構的例子:某省政府出台一規章,內容為:“為了提高民眾生活質量,自某年某月某日始,省內所有公園均免收門票。”該規章一經出台,遊園的公眾(不特定多數的人群)都是受益者,因為大家均省下了門票錢。但是,該規章施行一段時間之後,為了加強管理的需要,政府又取消了該規章的實施,重新發布規章規定各大公園再次開始收門票。從免費遊園到重新收費,必然會造成遊客利益受損。——這部分受損的利益,既為“反射性利益”。按照傳統行政法理論,公民反射性利益受損,單個個體不能提起法律救濟。
反射性利益之概念的提出,是以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二元論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它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放在了對立的位置。這種理論,有悖於現代民主政治理念,因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雖然存在相對性,但在本質上,它們是一致的: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集合體,而公共利益必須通過各個具體的個人利益的實現才能得以實現。從這種意義上說,兩者很難完全區分。
因此,現代行政法理論上的普遍主張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之上,儘量排除法律上的利益與反射性利益的二分法,但是,由於這種理念由來已久,尚有很支持者,一時難以排除,所以,應當儘量擴大法律上的利益的範圍,縮小反射性利益的範圍,確保對公民權利給予更充分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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