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利益

法與利益是並存在於具體的社會關係中的兩個元素,法是通過利益表現出來,是確認、分配各種利益關係的協調,法承認利益差別。人們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各種需求是需要法作保障的,無論是客觀利益還是主觀利益,都是法的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與利益
  • 分類:法學名詞
利益一般指人們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各種需要,由社會客觀條件決定的,並存在於具體的社會關係中。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社會關係中,各種利益的性質、內容和相互關係是不同的。“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係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307頁)。利益可分為客觀利益與主觀利益、現實利益與臆想利益、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等,最能夠揭示利益的階級本質的劃分是分為統治階級利益和被統治階級利益。法是調整社會中各種利益關係的重要工具,它首先確認、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調節、解決各種利益矛盾,預防和制裁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統治階級為了鞏固其經濟和政治統治,必然使用法律手段來調整經濟關係,從而使統治階級的利益得以鞏固,被統治階級的利益被剝奪或壓抑。在利益的階級劃分的同時,也存在為社會各階級都認可,促進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也由法律予以促進。但不能因為法確認這些利益而否認法的階級傾向性。法承認利益差別努力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即促成社會發展中的效率,又力圖實現社會公正,法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協調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統治階級利益的發展必須利用法調節利益主體的行為,這也是生產關係本身的要求,離開法的保障,這些利益將是不穩固的。被統治階級為了發展本階級的利益,在一定時期和限度內,也會利用現行法律制度。但要從根本上改變本階級的狀況,使本階級的利益獲得更大的發展,就必須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法律制度,變革經濟關係的性質。一種新的、進步的利益關係和利益主體會對舊制度的瓦解起促進作用。在社會主義社會,各種利益主體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同時也存在著矛盾,社會主義法是調節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的重要手段,法確認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制度,對勞動人民利益的保護和促進,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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