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又稱“營業中斷
保險”,是依附於
財產保險上的一種擴大的保險。一般的
財產保險只對各種財產的直接損失負責,不負責因財產損毀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利潤損失保險則是對於工商企業特別提供的一種保險。它承保的是
被保險人受災後停業或停工的一段時期內(即估計企業財產受損後恢復營業達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時間)的可預期的利潤損失,或是仍需開支的費用。例如,由於商店房屋被焚不能營業而引起的利潤損失,或是企業在停工、停業期間仍需支付的各項經營開支,如工資、房租、水電費等。一般根據企業上年度實現的
毛利潤加上本年度的業務發展趨勢經公證會計師核查後確定。
產品或服務的區域: 方向:供應
有效期:長期有效
簡要說明
基本內容
利潤損失險負責賠償由於發生相應財產險
保單列明的
保險事故而造成
被保險人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而造成的損失。利潤損失險不可單獨投保,是以財產險、
財產一切險為基礎的,
被保險人是否持有足額有效的財產險
保單是利潤損失險必不可少的條件。
、承保範圍
本
保險的主要承保項目包括
毛利潤損失、工資損失、
審計師費用和欠款帳冊損失。
投保流程
保險責任
金額確定
②營業費用增加:專為避免或縮小
營業額的減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費,
營業額就要因出險而在
賠償期限降低的,必要的和合理的
額外費用,但該項費用以不超過
毛利潤率乘以因花費額外費用而避免降低的
營業額所得的金額為限。
以上兩項應扣除在
賠償期限內因出險可能在
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而節約的業務開支和費用。
第二項:工資損失,其金額的確定有兩種方法:
②營業費用增加:賠付金額為超過第一項第②種方法列明
額外費用的那一部分。第三項:
審計師費用,限於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證明其帳冊或其他營業帳冊或檔案的任何細節或細目或其他證明、證據或情況所付給其
審計師的合理費用。
第四項:欠款帳冊損失,主要包括:
①顧客應付
被保險人的一切數額,但以
被保險人因損失帳冊的直接後果,而不能收取這些欠款為限。
②因損失帳冊而必須支付的超過正常收款費用部分的費用。
附加險
包括全部
營業額條款、未
保險的維持費用條款、通道堵塞條款、 謀殺條款、公眾事業設備擴展條款、遺失帳冊條款、恢復
保險金額條款、每月預付賠款、調整
保險費條款等。
賠償流程
受理案件――現場查勘――核定損失――責任審核――賠款計算――賠付結案。
保障範圍
內容
利潤損失險負責賠償由於發生相應財產險保單列明的保險事故而造成被保險人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而造成的損失。
條款
第一項
2、 營業費用增加:
第二項
1、 營業額減少:
(1). 從發生損失時
賠償期限開始到不遲於第▁周末為止,
賠償金額為
工資率乘以▁周內的
營業額減少所得的金額,扣除上述賠償期限部分中由於出險減少工資數額而節省的任何金額。
2、 營業費用增加:
賠付金額為超過第一項2款列明
額外費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於根據本項1款(1)節和(2)節有關營業減少的規定的如未發生這項費用原要支付的額外費用。
第三項
第三項
保險限於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證明其賬冊或其他營業賬冊或檔案的任何細節或細目或其他證明、證據或情況所付給其審計師的合理費用。
第四項
定義
(一) 營業+年終庫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項的數額減去
(二) 上年庫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營業費用的數額為
毛利潤。注意:上年庫存和年終庫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數額應按照
被保險人正常的會計計算方法算出,並適當規定折舊。
二、 特定營業費用:
(一) 購買原材料的全部數額(減除獲得的折扣);
(三) 為維持業務的正常經營而支付的出險後可能停付的一切專用及直接費用。
注意:除在明細表內另有規定外,本定義措詞的含義應與
被保險人賬冊中通常表達的意義相一致。
三、 工資:付給
雇員報酬總額[包括
獎金、
加班費、生活補助(如有此項補助)、
保險費、節假日工資以及其他與工資有關的款項]。
四、
營業額:在營業處所經營業務過程中,對出售及交付的貨物及提供的服務付給
被保險人的金額(扣除折扣)。
五、
賠償期限: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第▁月末止,在此期間營業結果因損失而受到影響。
八、 年度
營業額:發生損失之日以前十二個月內的營業額。
九、 標準
營業額:發生損失之日前十二個月相當於
賠償期間的營業額。
上述數額或比率必要時應根據營業趨勢及情況的變化,或損失發生前後業務受影響情況,或如未發生損失原會影響業務的其他情況予以調整,使調整的數額儘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險後有關期間如未發生損失原可取得的經營結果。
總則
1.
被保險人如偽報、誤報或隱瞞任何重要細節,本保險單應予無效。
2. 本
保險起期以後,不論何時,如遇下述情況而未經本公司簽署附錄確認繼續有效,即應失效:
(1). 清理營業或業務由清算人或財產管理人經營或永久停業;或
(3). 經營項目營業處所或營業處所的財產發生變更,從而增加損失的風險。
3.
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險單條款的規定,應為本公司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
4.
被保險人必須保存完整記錄。自開始經營日起的全部記錄,如財產目錄,生產及資產負債表應予妥善保管。為防止記錄同時被毀,
被保險人應分別存放幾套記錄。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查閱上述記錄。
5. 發生可在本
保險單項索賠的損失後,
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盡力採取,同意採取或允許採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措施,以減少營業中斷或對營業的干擾,或避免或減少損失。如在本
保險單項下索賠,
被保險人應不遲於在
賠償期限終止後三十天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允準的延長期限內,自費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細目的索賠清單,及投保的有關損失或一部分損失所引起的不論任何種類的間接損失的其他保險的細節。
被保險人還應自費出示及提交本公司為調查或核實索賠所需要的賬冊和其他營業賬冊、
憑證、
發票、
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檔案單證、證明、情況及說明。
6. 索賠如有欺詐,或如
被保險人或代表被保險人的任何人以欺詐手段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損失系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共謀所致,本保險單項下的一切利益均應喪失。
7. 發生導致本
保險單責任範圍內損失的意外事故時,如另有由
被保險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險保障同一損失名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將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並支付費用的情況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論在本公司賠款以前或以後,進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許進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權利及追償權,或在賠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後得以從其他方取得補償或通過權益轉讓取得賠償。
9. 賠款給付以後,本
保險單項下的
保險金額應減去賠付的金額,並由本公司簽發減少保險金額的批單,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不予退回。
10. 本
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效,從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不得超過一年。
11.
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註銷保險單。
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
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按日平均費率計算。
12.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保險單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另有協定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附錄
在
賠償期限內如果為獲得營業收入,
被保險人或他人代其在營業處所以外的地點,
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則有關這項銷售或服務所給付或應給付的金額,在計算賠償期限的
營業額時應包括在內。
如本
保險單未承保經營業務的維持費用(根據本保險單規定對
毛利潤的定義,在計算毛利潤時已予減除),在計算本保險單項下,可以取得補償的營業費用增加的
賠償金額時,只賠償營業費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潤與毛利潤加上未保的維持費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
額外費用。
為了使本
保險不因損失而減少
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可對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日止就損失數額部分支付適當的額外
保險費系恢復保險金額。
4、 每月預付賠款:如予要求,本公司在
賠償期間可以每月預付賠款。
5、 調整保險費條款:
被保險人如最遲在任何保險單年度滿期後六個月內聲明,根據
審計師(查帳員)的證明,與任何保險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五個月會計期間所賺得的
毛利潤少於所保
保險金額,可按比例退還差額部分的
保險費,但退還
保費不得超過保險期內對此項保險金額所付保險費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
保險單項下索賠,則上述
保險費的退還,只限於非該意外事故所造成
保額減少的那部分差額項下的保險費。
除外責任
2.
戰爭、類似戰爭行動、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或徵用;
4. 其他不屬於本
保險單及本公司簽發的第▁號財產險
保單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