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產品簡介
財產一切險的保險財產及費用一般可包括:建築物(包括裝修)、機器設備、辦公用品、倉儲物品、清除殘骸費用、滅火費用等。財產一切險的保障程度比較寬。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中的各項約定,是財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在投保了財產一切險的基礎上,經與財險公司協商一致,可由保險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條款,以增加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
損失,也承保由於意外以及員工操作不當(需在附加投保機器損壞險的基礎上)所造成的損失。自然災害包括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保險契約
第一條 保險財產範圍
凡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
保險標的。
金銀、珍珠、鑽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檔案、賬冊、圖紙、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二、進行任何清潔、染爭、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三、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四、政府或當局命令銷毀財產的損失。
五、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六、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席、篷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八、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九、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十、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收引起的損失。
十一、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二、盜竊、搶劫。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發生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14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二、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三、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四、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眾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五、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接受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被保險人所有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規定辦理。
六、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七、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余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八、任何屬於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九、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金額,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十、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條款解析
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鑑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 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二) 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 藝術作品、郵票;
(四) 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 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 槍枝彈藥、爆炸物品;
(三) 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 攜帶型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 用於公共運輸的車輛。
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膠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
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二) 公共供電、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三)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七)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
免賠額。
賠償處理
(一) 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 受損財產的賠償按
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
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 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
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 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
保險金額為限。
(六) 本公司賠償
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
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
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 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
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總則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
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
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 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 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 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 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
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定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操作指南
投保指南
投保人可到就近的保險公司或以電話預約方式與保險公司聯絡,通過風險問詢或調查後,保險公司專業人員將為投保人設計保障全面、經濟合理的承保方案並出具
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高低與企業的風險狀況有關。
投保人確信對保險公司設計的承保方案及其涉及的條款內容已完全沒有疑義,保險公司將提供相關的
投保單及附屬檔案或明細表等投保單證,由投保人代表填寫完畢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送達人保財險公司,即可完成投保手續。
投保人應認真如實填寫各項投保單證時,並應儘量按照條款中規定的應保險的金額或
保險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以保證一旦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企業可以得到足額、充分的賠償。
理賠指南
一、發生可能引起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人保財險公司,同時採取合理措施搶救保險財產、防止災害蔓延,並保護好災害事故現場及有關帳冊、帳簿。人保財險公司理賠人員將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定損。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時,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二、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提供書面索賠時,應提供下述單證:
1、保險單正本
3、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技術鑑定書,包括:發生火災,應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發生盜竊或惡意破壞,應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發生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明;發生雷擊、暴雨、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時,應提供氣象部門的證明。
4、救護費用發票
5、必要的帳簿、單據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單證、檔案。
三、保險公司在收到上述單證後,將迅速審定、核實,若確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將按照條款中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進行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