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損壞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專門承保各種工廠、礦山等安裝完畢並已轉入運行的機器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因與其特性相關的人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機器設備損失。根據國際習慣做法,對工廠、企業、機器設備所有者、提供貸款的銀行、擁有機器設備的租賃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對機器設備有權益者,提供保險保障。機器損壞險與財產險有所不同,二者在保險責任有著良好的互補性,二者是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的,因此機器損壞險通常與財產保險同時投保,以求得完備的保險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器損壞險
- 承保對象:各種正式使用的原動機械設備
- 責任範圍: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 影響費率因素:機器設備製造商的水平
簡介,承保對象及標的物,保險責任範圍,影響費率因素,常見附加險,責任範圍,除外責任,費用,保險金額,停機退費,處理,義務,
簡介
機器損壞險專門承保各種工廠、礦山安裝完畢並已轉入運行、且在國家規定使用期限內的機器設備。機器損壞險屬於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種,被保險人投保財產綜合險或者財產一切險,可附加投保機器損壞險,實踐中,保險公司通常只對諸如電力、礦山、船舶行業或者有重大價值的機器或者一般單位的如鍋爐、電梯等特種安全設備接受投保機器損壞險。
承保對象及標的物
舉凡各種正式使用的原動機械設備、生產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及附屬機械設備等,如發電機、變壓器、冷凍空調設備、紡織機械等。
保險責任範圍
因下列情況所致保險標的需予修理或重置之賠償責任:設計不當;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物理性爆炸、電氣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所造成之撕裂;除外責任以外的其它原因。
影響費率因素
影響因素一般有下列幾條:機器設備製造商的水平、經驗及產品的品質、可靠性;被保險人的經營性質、資信度,以往的損失記錄;機器設備年齡、使用年限;零配件來源、庫存及可替代程度;人為風險的高低,含工人技術水平、操作水平等。
常見附加險
責任範圍
在保險期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機器及附屬設備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設計、製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三)離心力引起的斷裂;
(四)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
(五)除本條款中“二、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除外責任
(二)各種傳送帶、纜繩、金屬線、鏈條、輪胎、可調換或替代的鑽頭、鑽桿、刀具、印刷滾筒、套筒、活動管道、玻璃、瓷、陶及鋼篩、網篩、毛氈製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潤滑油、燃料、催化劑等)及其他各種易損、易耗品;
(三)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保險機器及其附屬設備在本保險開始前已經存在的缺點或缺陷。
(四)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供貨方、製造人、安裝人或修理人負責的損失或費用;
(五)由於公共設施部門的限制性供應及故意行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電、停氣、停水;
(六)火災、爆炸;
(七)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災害;
(八)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九)機動車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十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保險事故發生後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或責任;
費用
保險金額
停機退費
如任何被保險鍋爐、汽輪機、蒸汽機、發電機或柴油機連續停工超過三個月時(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於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後的修理),停工期間保險費按下列辦法退還給被保險人(但如該機器為季節性工廠所使用者除外):連續停工:三個月---五個月退費15%,六個月---八個月退費25%,九個月---十一個月退費35%,十二個月退費50%。
處理
(一)對保險機器設備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機器設備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機器設備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
以將被保險機器設備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準,修理時需要更換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舊。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3.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遵守有關安全法規,遵守製造廠商制定的關於機器使用的操作規程,制定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付諸實施,聘任技術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術人員,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2.對因電壓不穩容易造成損壞的機器部分配備穩壓裝置;
3.按照機器的規範要求,對被保險機器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使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在機器大修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將修理記錄提供給本公司。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該: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經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的實物證據;
4.在被保險機器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