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放權讓利改革是在國有企業模式Ⅰ之下,企業幾乎沒有任何的自主權,相應地,企業中的工人和管理人員也就都“做好做壞一個樣”,微觀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受到嚴重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增加國有企業的活力,提高國有企業中各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進行了放權讓利的改革。也就是讓國有企業能夠獲得一部分的留利,其餘部分利潤改為稅收形式上交國家財政,而不再像以前那樣,將利潤全部上交給財政。對於這部分留利,允許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有一定的自主選擇具體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權利,比如,給予了企業一定程度上的薪酬發放自主權(主要是一定的獎金髮放權等),將企業職工和管理人員的勞動積極性極大地釋放了出來。隨之企業自主的融資權、投資權、用人權等也被討論和逐漸地被實行,企業“自負盈虧”,不吃“大鍋飯”的理念開始被普遍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