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理論通說認為,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稱之為“三職能說”。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機關和被害人行使; 辯護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其行使; 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三職能說”認為,由於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為行使控訴職能。控訴、辯護、審判三種基本職能互相聯繫、彼此制約,構成刑事訴訟活動的主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訴訟職能
- 釋義:控訴、辯護和審判,稱之為三職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