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是2006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9月
  • 頁數:190 頁
  • 定價:13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366331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圖書目錄

《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法、檢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係
第八條 法律監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權
第十二條 無罪推定
第十三條 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八條 迴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條 迴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迴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第三十三條 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辯護人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拒絕與變更辯護
第四十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 證據及種類
第四十三條 證據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 運用證據要求
第四十五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四十六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第四十七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四十八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木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 件與執行
第五十二條 取保候審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取保候審方式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的條 件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九條 逮捕的許可權劃分
第六十條 逮捕的條 件
第六十一條 拘留的條 件
第六十二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條 扭送
第六十四條 拘留程式、通知
第六十五條 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條 提請逮捕
第六十七條 批捕權
第六十八條 審查批捕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
第七十一條 逮捕的程式、通知
第七十二條 逮捕後的處理
第七十三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七十四條 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七十五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 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訴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及其計算
第八十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八十一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條 立案偵查機關
第八十四條 立案材料來源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第八十六條 立案條 件
第八十七條 立案監督
第八十八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和受毽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 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條 預審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
第九十二條 訊問地點、期間
第九十三條 訊問程式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
第九十六條 聘請律師的時間及律師的權利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程式
第九十九條 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勘驗、檢查的範圍
第一百零二條 現場勘驗
第一百零三條 執證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屍體解剖
第一百零五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零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零七條 復檢、複查
第一百零八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 搜查
第一百零九條 搜查的對象
第一百一十條 協助義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搜查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搜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扣押清單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扣押郵件電報
第一百一十七條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
第七節 鑑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的程式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鑑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第八節 通緝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偵查終結的條 件和手續
第一百三十條 撤銷案件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院偵查適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務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
第一百三十五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訴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八務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查起訴程式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提起公訴的條 件和程式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不起訴的條 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五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四章 死刑覆核程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四編 執行
附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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