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結構

刑事訴訟結構是指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基本格局,它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刑事訴訟結構又稱為刑事訴訟形式或刑事訴訟構造。

各國訴訟理論通說認為,人類歷史上曾出現過彈劾式訴訟和糾問式訴訟兩種訴訟結構,現代西方國家的刑事訴訟結構主要有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和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訴訟兩種模式。此外,西方訴訟理論關於訴訟結構的納,還有對抗式與非對抗式、爭鬥模式與家庭模式、階層模式與同位模式、權力行使型與權力抑制型等。以上分類,有助於從不同角度分析刑事程式的特點。

立法者總是基於實現一定刑事訴訟目的的需要,設計適合於該目的實現的訴訟結構。從這種意義上講,刑事訴訟結構是實現刑事訴訟目的的手段和方式,刑事訴訟目的決定刑事訴訟結構。但另一方面,刑事訴訟目的的提出與實現,也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構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為前提。很顯然,不能靠行政程式的結構來實現刑事訴訟目的,也不能基於不具備人權保障功能或人權保障功能極為弱化的刑事程式來提出並實現保障人權的訴訟目的。因此,刑事訴訟目的的提出與實現,又受刑事訴訟結構的制約。一個國家特定時期的刑事訴訟目的與結構有其內在的一致性,它們都受到當時占主導地位的關於刑事訴訟的法律價值觀的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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