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暨南大學法學文庫:刑事訴訟主張及其證明理論》的主要觀點和思路歸納如下:
1.基本論點。本項研究的基本論點是:刑事證明的對象是訴訟主張,而不是案件事實。在現代訴訟模式下,訴訟各方都是為了說明其訴訟主張才進行證明的,刑事訴訟中從來就沒有脫離訴訟主張的案件事實,案件事實總是被放置於訴訟主張之中而成為證明對象的。由於訴訟主張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成為決定刑事訴訟產生、發展和終結的基本要素,因而,訴訟主張不僅是刑事證明的核心,而且是全部刑事訴訟的核心,刑事證明與刑事訴訟具有範圍上的一致性。
2.論證思路。全文圍繞如下思路論證並形成相應的邏輯聯繫。訴訟主張豐富而生動,涵蓋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的各種請求、意見、聲明和見解等,是刑事訴訟主體進行證明的核心。現行證據法理論為刑事訴訟設定了一個看似客觀中性、實為非訟性質的待證命題——案件事實,導致刑事訴訟在認識論上陷入迷茫,邏輯上產生混亂.法律遭到貶抑,程式上出現缺位。本項目研究的意義在於,從根本上改變刑事證明的陳舊說教和僵化模式,建立一種符合訴訟規律和時代精神的刑事證明理論,為刑事訴訟的各方及其訴訟過程提供更為積極的指導,促進刑事訴訟的高效與文明。 客觀地講,沒有任何一個訴訟主體會捨棄其主張而去做無謂的事實證明。訴訟主張作為刑事證明核心的依據在於,其是解紛機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訴訟民主的價值選擇,可避開事實發現中的非確定性,填補了訴訟證明欠缺法律的疏漏,是科學構建刑事程式的需要。就整個刑事程式而言,訴訟主張既是起點又是終點。它啟動訴訟程式,厘定控辯論爭的焦點,規製法院裁判的對象和範圍,決定訴訟當事人的立場和行為方式。在刑事證明活動中,凸顯訴訟主張,將會促使證明責任明晰,證明標準具體,證據範圍得到擴展,證明方法變得靈活。
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是與訴訟主張作為刑事證明對象的原理相吻合的。只是,現代法律為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首先搭建了一個“無罪推定”的平台,在此基礎之上,訴訟的主張者對其主張都負有證明責任。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自不待言,辯護方對其辯護主張同樣負有證明責任,如果辯護方期望其主張能夠被法院採納的話。認為辯護方不承擔證明責任的觀點,是一種誤導。法院對其裁判結論所表現的主張也負有證明責任,這就要說明裁判理由。證明責任有時並不明晰,所以,需要法律對此加以分配。
將訴訟主張作為刑事證明的對象,將引起刑事證明理論的全面更新。由於刑事訴訟主張是多元的、多層次的,因而對訴訟主張證明的標準也必須具有多元性、多層次性。中國現行的一元化標準,在衡量刑事證明程度時,顯得顧此失彼、力不從心。實際上,控、辯、審三方進行證明的標準各不相同,控訴方要達到可信性,辯護方要達到置疑性,審判方要達到說服性。此外,訴訟主張的內容不同,訴訟的階段不同,證明標準也不相同。對訴訟主張的證明有事實判斷、訴訟推理、法律解釋等多種方法。
控辯雙方訴訟主張的對立或假設對立是訴訟產生的前提,訴訟的功能就在於調適紛爭。在國家社會化、民主化的影響下,刑事司法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變革,即所謂的“柔性司法”,而方向正是當事人主體性及其主張的張揚。刑事調解、辯訴交易、公正審判無不體現了這樣的時代精神。
3.創新與特色。《暨南大學法學文庫:刑事訴訟主張及其證明理論》的獨到或創新之處在於:(1)拋開當下學術界關於“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爭論,對刑事證明對象本身給予置換,將訴訟主張列為訴訟證明對象,並以此為基礎,構建一套新的刑事證明體系。這一理論對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式從內容到形式都可能產生一定的影響,至少會打破傳統思維的僵局,促使證明理論研究上的百花齊放。(2)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第一次對刑事訴訟主張做出全面、系統的闡述。訴訟主張的提法古己有之,但專門的研究在刑事領域尚未見到。就訴訟主張的含義而言,通常理解為起訴方的訴訟請求,《暨南大學法學文庫:刑事訴訟主張及其證明理論》對此概念做了全新的、開放性的闡釋和結構梳理,將控、辯、審三方關於訴訟的觀點、要求、看法等都納入其中。這使該項研究具有更高的起點和更寬闊的視野,對整個訴訟也具有更為實際的指導意義。(3)全面揭示了訴訟主張對於刑事訴訟全過程的重要意義,有望引起人們對訴訟主張給予特別關注,正確理解和處理實體與程式的關係,促使刑事訴訟程式真正培育起獨立的品格,走向科學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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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梁玉霞,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法教研室主任,碩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客座教授,廣州大學人權中心兼職研究員,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
198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2002-2004年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從事法理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先後就職於中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暨南大學法學院、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1991年任講師,1994年破格晉升副教授,1997年破格晉升為教授。曾任湖北省跨世紀學科帶頭人、湖北省監察廳特邀監察員、武漢市洪山區政協委員、廣東省檢察官學院副院長。
主要研究領域為司法制度、訴訟法、證據法、軍事法、檢察制度。代表作有:《論刑事訴訟方式的正當性》(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獲第五屆全國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著作類二等獎、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三等獎;《中國軍事司法制度》(專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中國軍事法導論》(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司法相關職務責任研究》(第二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律科學》、《法學評論》、《法商研究》、《現代法學》、《中國刑事法雜誌》、《河北法學》、《當代法學》、《暨南大學學報》、《訴訟法論叢》等重要刊物上發表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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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上篇:刑事訴訟主張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主張解說
一、刑事訴訟主張的概念
(一)關於主張
(二)刑事訴訟主張的界定
(三)刑事訴訟主張的範圍
(四)訴訟主張在三大訴訟中的異同
二、刑事訴訟主張的特點
(一)提出者具有訴訟主體地位,承擔特定的訴訟職能
(二)結構上是總體性與階段性相統 一、靜態與動態相統一
(三)內容上具有主觀意向性
(四)形式上體現為話語的表達
(五)內容和形式都必須具有合法性
三、刑事訴訟主張的分類
(一)控訴主張、辯護主張和裁判主張
(二)積極主張和消極主張
(三)肯定主張和否定主張
(四)實體主張和程式主張
(五)事實主張和法律主張
(六)單一主張和複合主張
四、刑事訴訟主張的意義
(一)訴訟主張是刑事訴訟程式的啟動裝置和推進器
(二)訴訟主張是控、辯、審各方的連結點
(三)訴訟主張是司法公正的檢測儀
(四)刑事訴訟主張研究可以增強司法理性,繁榮法學理論
第二章 刑事訴訟主張的結構
一、訴訟主張:命題盧事實
(一)事實的特點與結構
(二)命題的特點與結構
(三)事實與命題的關係
(四)訴訟主張=命題≠事實
二、三重構建:實體、程式與形式
(一)實體
(二)程式
(三)形式
三、內容結構:事實與法律
(一)事實
(二)法律
四、程式結構:單體與整合
五、結果指向:罪與罰
六、訴因及其與刑事訴訟主張之結構
(一)國外訴因制度概述
(二)訴因與訴訟主張的關係
(三)訴因結構的單一性與刑事案件的確定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主張與訴訟模式
一、刑事訴訟主張生成的制度環境
(一)人具有自由、平等和尊嚴
(二)法官中立、控辯對抗的訴訟結構
(三)民主的訴訟原則與程式體系
二、刑事訴訟主張的歷史變遷
(一)在自然平衡式訴訟中產生
(二)在行政對峙式訴訟中衰落
(三)在權能平衡式訴訟中回歸
三、西方兩大法系背景下的刑事訴訟主張
(一)當事人主義訴訟與刑事訴訟主張
(二)職權主義訴訟與刑事訴訟主張
第四章 對立、差異與協調:刑事訴訟主張的矛盾運動
一、刑事訴訟主張對立與差異的依據
二、刑事訴訟主張的程式互動
(一)被動審判
(二)作繭自縛
(三)誘發反駁
三、從權威到對話:刑事訴訟的終結方式
(一)邁向柔性司法
(二)主張與對話的現代圖景
下篇:刑事訴訟證明論
第五章 刑事證明對象轉換:從案件事實到訴訟主張
一、源自本體論的追問:訴訟要證明什麼
(一)為什麼訴訟
(二)為什麼證明
(三)訴訟要證明什麼
二、關於刑事證明對象的域外製度考察
(一)大陸法系的刑事證明對象:事實
(二)英芙法系的刑事證明對象:訴訟主張
三、我國訴訟證明中的“事實論”及其誤區
(一)“事實論”的表現
(二)“事實論”的誤區
四、刑事證明的對象——訴訟主張
(一)訴訟證明對象的界定
(二)訴訟主張作為刑事證明對象的法理依據
(三)訴訟主張對刑事證明的影響
五、刑事證明對象在我國錯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