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制度與理論

本節是一本反映我國刑事證據法學研究現狀和研究資枓的文獻性論著。分三大部分:1.證據制度基本理論。2.證據論。3.證明論。各部分均由三方面組成,首先是理論綜述,其次是相關文獻,再次是文章索引。通過綜述部分,一個具有法學基礎的人可以快速知道我國證據法學的研究現狀;通過文獻資料,對該問題即可初步了解;通過索引,可以幫助他進一步學習和研究。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證據制度與理論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開本:0開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沈德詠
  • 出版日期:2002年12月1日
  • ISBN:750363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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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一
總序一
證據問題既是訴訟理論和訴訟立法上的難點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作為訴訟制度核心的證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不僅是建立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環節之一,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所作出的任何裁判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但某一事實能否成為裁判依據,最終決定於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所以,規範訴訟證據和證明行為的證據制度不僅對程式公正有著重要意義,而且還決定著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度。只有通過科學、完備的訴訟證據制度,才能消除訴訟過程中種種隨機因素對訴訟結果的影響,使訴訟結果最大限度地保證其公正性和公信度。
因此,多年來,訴訟證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始終是人民法院推進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在我國法學研究中。證據法學的理論發展卻長期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造成有關證據法學理論遠遠落後於立法、司法需要的尷尬局面。
在我們的傳統證據法學理論體系中,“證明論”往往是與“證據論”分開的。在證據論中,討論的常常是證據的法定種類及證據分類問題;在證明論中,則分別討論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要求等內容。但是,總體而言,由於我國傳統證據法學形成於20世紀70、80年代,受到研究視野、資料信息、思維模式等多重歷史局限,對相關問題的討論都還不夠精確和深入。而且訴訟證據學的研究還存在著同訴訟法定程式的割裂問題。記得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作為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我曾經在公開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刑事證據法律性的問題,認為證據問題首先是法律問題而不是哲學問題,主張將刑事證據納入訴訟法制軌道來看待和研究。然而,當時乃至此後較長時期,我國證據研究的狀況,恰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傳統證據法學缺乏最基本的法規範思維,所謂的證據法學研究更應當稱之為“證據學”而非“證據法學”。其結果是,一方面,在有關證據的研究中,證據被置於證明活動之外,成了一種純客觀的、靜態的、已經確定無疑的東西,忽視了證明活動中證據的主觀性、動態性、多變性。另一方面,在有關證明的研究中,證明成了單純的分析、歸納、推理、判斷活動,忽視了證明活動受制於訴訟法定程式的典型特徵,訴訟證明幾乎被等同於純粹的認識活動而失去其規範屬性。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相對滯後的狀況,已不能適應證據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社會實踐面前,證據法學開始陷入一種十分尷尬的局面。
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當前證據法學理論中,有許多思想和觀念是在資料匱乏、視角單一的歷史條件下“獨創”而來的,這些思想和觀念既構成了我們進一步發展證據法學無法拋棄的認識前提和知識基礎,同時也對我們借鑑西方已發育良久的證據法學理論和制度造成一定阻礙。因此,在時代呼喚證據法的今天,為了指導證據立法和訴訟實踐,證據法學不但亟待發展和完善自身,而且,還不得不審慎地對自身進行必要的反省、甄別和揚棄。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證據立法已提上了議事日程。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有4個代表團共129名代表,就加強證據立法尤其是刑事證據立法提出了議案建議。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快了訴訟證據制度改革的進程,2001年、2002年分別制定發布了關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則也正在研究制定申。
立法的發展既為證據法學理論創新提供了契機,同時,證據立法的良性發展亦迫切需要證據法學理論的支撐和推動。《訴訟證據叢書》以我國證據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為切入點,在充分研究“兩大法系”證據法學理並借鑑其合理成分的基礎上,分卷、分學科對我國證據法學的研究現狀進行客觀的整理和評述,對我國當前司法實踐和證據理論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進行認真細緻的討論和研究。其中既有以反映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現狀和水平為目的所作的文獻、觀點整理和綜述,也有在新的社會條件下,對我國傳統證據法學理論的反思和突破;既強調了理論指導實踐、理論先行的學術使命,又密切關注司法實踐和立法需要的實際問題,有針對、有側重地就如證明標準、自由心證、證明責任、證據裁判、證明對象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對解決我國司法實踐當前面,臨的諸多現實問題有著較強的理論指導和學術參考價值。
沈德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圖書目錄

目 錄

總序一

總序二

編者的話

前言

第一編 刑事證據原理

第一章刑事證據制度的沿革

引 言

第一節 中國證據制度史

一、中國古代證據制度的特點與種類

二、中國古代證據制度的形成

第二節 兩大法系證據制度沿革

一、普通法系國家證據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大陸法系國家證據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普通法系證據法學理論發展

一、19實際以前普通法系證據法學理論的萌芽

二、19實際普通法系證據法學理論的進步
……

文摘

書摘
書 摘

3.兩種司法證明模式及其評價

從“法定證據”制度到“自由心證”制度的轉變反映了人類在司法證明模式上的探索。實際上,當今世界各國的證據法律制度仍然可以大體歸納為兩種基本模式,即法定證明模式(亦稱為“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證明模式(亦稱為“自由心證制度”)。這兩種模式的根本區別在於法律是否給司法人員收集使用證據和審查評斷證據的自由。換言之,是由法律事先規定出收集使用各種證據的規則和審查評斷每一種證據的標準,還是讓司法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個人的良知去自由收集證據和評斷證據。兩種模式各有優劣,學者的觀點也不統一。
主張法定證明模式的人認為:司法公正的核心就在於相同案件應該得到相同的處理;而要做到這種一視同仁,司法人員在收集使用證據和審查評斷證據時就必須遵照統一而且具體明確的規則,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僅適用於實體法問題,也應該適用於程式法問題,也應該適用於證據的收集和評斷。此外,證據規則與實體法規則一樣,也應該具有可預見性,必須由法律事先明確地規定出來。
主張自由證明模式的人認為:案件的具體情況是紛繁複雜的,證據的內容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社會的環境狀態也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都明文規定下來的做法在理論上是荒謬的,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為了保證具體案件中證據的合理性和準確性,法律必須給司法人員運用證據進行證明的自由裁量權,讓他們根據案件當時的具體情況去自由地收集使用證據和審查評斷證據,去自由地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且司法人員普遍具備的良知和能力也完全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嚴格地說,絕對的自由證明制度和絕對的法定證明制度在當今世界上並不存在。各國的證據制度都是上述兩種證明模式的結合,只是不同國家對二者的側重有所不同。有人說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採用的就是“法定證據制度”。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從歷史上看,英國從來就沒有採用過歐洲大陸國家那種“法定證據制度”,當然,它也沒有採用過歐洲大陸國家那種“自由心證制度”。就當前的證據制度而言,雖然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中有很多具體甚至繁冗的證據規則,但是它在評斷證據價值上仍然給予法官和陪審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它也是法定證明模式與自由證明模式的結合,只不過傾向於法定證明模式而已。另一方面,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保持著“自由心證”的傳統,但是也在不斷地吸收英美法系證據制度的優點,採用了諸如證據排除規則等法定證明模式的內容,而且在法律上也做出了一些對法官“自由心證”的限制性規定。由此可見,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的結合代表了當今世界各國證據制度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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