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7冊)》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更好地駕馭司法考試,北京政法英傑培訓中心特編著此套名師過關輔導用書。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常英教授主編,由政法英傑一線授課名師親自編寫,集名師講義、考點精講、歷年真題、易混易錯、重點法條、經典習題於一體,囊括歷年司法考試的考點、重點和難點,以“講、評、練”的形式集中展現,既將高頻考點逐一作出梳理,又對新增法規進行詳細解讀,既有利於考生紮實掌握基礎理論,又可強化實戰經驗,從而迅速提高其得分能力。

基本介紹

  • 書名: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47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李奮飛 常英
  • 出版日期:2009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1871, 756203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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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7冊)》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序言
上篇 講義
下篇 考點精講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四章 管轄制度
第五章 迴避制度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制度
第七章 刑事證據制度
第八章 強制措施制度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第十章 期間與送達制度
第十一章 刑事立案程式
第十二章 偵查程式
第十三章 公訴程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涉及的幾個重要制度
第十五章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
第十六章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八章 死刑覆核程式
第十九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二十章 執行程式
附錄

文摘

插圖:  

1.證明責任的含義。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並運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於自己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後果。可見,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本質問題是,訴訟中出現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後果。
2.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承擔。
【注意】人民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而僅僅承擔調查、核實證據中疑問的責任。因為,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審判職能,其核心任務是判斷控訴一方的訴訟主張是否成立,法院並沒有自己的主張,因此法院不應當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更不應當承擔收集被告人有罪證據的責任。否則,由控、辯、審三方構築的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格局就會發生根本性變異。
3.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4.無論是在公訴案件中,還是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注意】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例如,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5.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對指控進行辯解和反駁,通過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這是被告人的辯護權,並不是說明被告人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

序言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更好地駕馭司法考試,北京政法英傑培訓中心特編著本套名師過關輔導用書。
本套叢書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常英教授主編,由政法英傑一線授課名師親自編寫,集名師講義、考點精講、歷年真題、易混易錯、重點法條、經典習題於一體,囊括歷年司法考試的考點、重點和難點,以“講、評、練”的形式集中展現。既將高頻考點逐一作出梳理,又對新增法規進行詳細解讀;既有利於考生紮實掌握基礎理論,又可強化實戰經驗,從而迅速提高其得分能力。除此之外,本叢書還具有以下特點:
1.突顯講義。集政法英傑名師多年司考輔導經驗的名師講義,突顯各學科的理論重點,通過梳理理論脈絡,對理論體系形成公式化的理解;緊扣司考大綱,全面梳理大綱所涉內容,集中高頻考點,強調重點,突破難點,解析疑點;具有較強的滲透性和方向性,幫助備考考生在較短時間內把握命題思路,建立學習框架,對知識點進行較好的歸納總結,夯實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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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7冊)》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錄

序言
上篇 講義
下篇 考點精講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四章 管轄制度
第五章 迴避制度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制度
第七章 刑事證據制度
第八章 強制措施制度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第十章 期間與送達制度
第十一章 刑事立案程式
第十二章 偵查程式
第十三章 公訴程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涉及的幾個重要制度
第十五章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
第十六章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八章 死刑覆核程式
第十九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二十章 執行程式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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