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理(對“理”的界定和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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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戴震對“理”的界定和解說。在《孟子字義疏證·理》中,戴震以“分理”界定和解說“理”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理
  • 定義:對“理”的界定和解說。
戴震說:“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是散謂之分理;在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則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孟子字義疏證·理》)這意思是說,“理”是指具體事物的本質屬性,是分析具體事物相互區別的質的概念。他進一步舉例加以論證說:“孟子稱‘孔子之謂集大成’曰:‘始條理者,智之事也;終條理者,聖之事也。’聖者至孔子而極其聖,不過舉條理以言之而已矣。《易》曰:‘易簡而天下之理得。’自乾坤言,故不曰‘仁智’而曰‘易簡’。‘以易知’,知一於仁愛平怒也;‘以易能’,能一於行所無事也。‘易則易知,易知則有親,有親則可久,可久則賢人之德’,若是者,仁也。‘簡則易從,易從則有功,有功則可大,可大則賢人之業’,若是者,智也。天下事情,條分縷析,以仁且智當之,豈或爽失幾微哉!《中庸》曰:‘文理密察,足以有別也。’《樂記》曰:‘樂者,通倫理者也。’鄭康成注云:‘理,分也。’許叔重(許慎)《說文解字·敘》曰:‘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古人所謂理,未有若後儒之所謂理者矣。”(同上)他認為世界之物千差萬別,各有各的理,亦即各有各的特殊性,“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則,名曰理”。所以所謂“明理”,就是明其分,“是故明理者,明其區分也”(同上)。戴震明顯地認識到程朱理學的局限,而側重於個別的和特殊的分析研究。這與他比別人掌握了更多的自然科學知識有很大關係。他已清楚地認識到“飛潛動植,凡舉品物之性,皆就其氣類別之”(《緒言》卷上)。他以觀察自然為依據,認識到如桃杏雖都為果木,但根乾枝葉,為華為實,形色臭(嗅)味,“桃非杏,杏非桃也,無一不可區別”(同上)。戴震的分理思想,與程朱理學的理一分殊是相對立的,他強調人們應該詳細周密地研究具體事物,掌握其規律性,認識其特殊本質和具體特性,以便發展自然科學。戴震的分理思想,是近代自然科學思維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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