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契約

分成契約是指農業長期存在的一種組織形式。在這種形式中,地主將土地租給農民耕種,收穫以後在地主和農民之間進行產量分成。地主也可能提供一些土地以外的其他投入,但也可能是由農民提供土地以外的其他投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成契約
  • 類型:經濟學術語
經濟學分析
分成契約被經濟學家認為是一個無效率組織長期存在的謎。自亞當·斯密以來的經濟學家都認為,分成契約是無效率的,顯然比工資契約和固定租契約要差。當代一些經濟學家甚至認為農業中存在分成契約是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經濟停滯不前的原因(Eggertsson,1990)。
那么,分成租為什麼是無效率的呢?經濟學家一般用圖1說明分成租的無效率。
圖1圖1
在圖1中,縱軸代表工資和邊際產品,橫軸代表勞動使用量。勞動市場競爭性工資為w,勞動的邊際產品線為δQ/ δL。讓我們先看一看按照新古典的分析,用不同的契約方法組織生產所得到的結果有何不同。
首先,在固定租契約下,農民按照邊際相等原則,會將自己的勞動使用量調整到L2的水平,此時得到的邊際產量正好等於勞動市場的競爭性工資水平w。如果勞動使用量低於或高於這一水平,邊際產量就不等於w。農民就可能通過增加或減少勞動量而增加收益。故在L2,勞動的使用處於均衡狀態,此時勞動者得到的工資為D+E+F,而地主得到的地租為A+B+C。
如果土地所有者或大農場的經營者用工資契約來雇用勞動者,則均衡時勞動的使用量也是L2,因為這時所有者的邊際成本(W)等於邊際收益δQ/ δL。這時地主得到的租金也是A+B+C,勞動者得到的工資總額是D+E+F。所不同的是,在工資契約下所有者承擔經營風險,勞動的監督成本很高,但可以組織大規模的生產而利用農業中的規模經濟;而在固定租契約下,佃農自己承擔經營風險,勞動的監督成本很低,但農業中的規模經濟可能就無法發揮。因此,工資契約和固定租契約雖然可能適合於不同的經濟環境,但二者的效率沒有高下之分。
然而,如果地主把土地租給佃農,收取分成租r,那么結果就將十分不同。在分成契約下,佃農得到的邊際產品為(1一r)δQ /δL。最最佳化的佃農將使其成本與收益在邊際上相等,也就是使勞動的邊際收益(1一r)δQ /δL等於勞動市場競爭性工資(即佃農的邊際機會成本,因為如果他不在分成契約下工作,在其他地方也能獲得w)。這時,均衡的勞動使用量為L,相應的,產量減少了C+E+F。注意,佃農在Ll點的邊際產品大於邊際成本,二者的差額就是XY。這表明分成租違反了新古典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效率標準,對社會造成淨損失C。還要注意的是,地主的租金在分成租下也下降了,在自行耕種或工資契約下,其租金是A+B+C,而在分成租下是B。佃農在分成租下得到A+D,但如果他是工資勞動者,則只得到D。
概言之,分成契約減少了勞動使用量和農業生產量,使工資和地租都下降,因而是無效率的。
情況果真如此嗎?1968年,張五常在《私有產權與分成租佃》一文中認為:“無論從理論上來說,還是從經驗上來說,這種無效率的觀點都是一種錯覺。在私有產權條件下,無論是地主自己耕種土地,雇用農民耕種土地,還是按一個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或地主與佃農分享實際的產出,這些方式所暗含的資源配置都是相同的。”(張五常,1968)這就是說,只要存在私有產權,工資契約、固定租契約和分成契約不存在效率孰高孰低的問題,因為在人們可以自由選擇的條件下,沒有誰會選擇效率較低的契約形式。
張五常認為,上述分析在長期內並不是一種均衡的結果。地主不會選擇具有較低租金的契約。同樣,分成的佃農獲得比工資勞動者更高的收入也不是勞動市場的均衡情況(當然,分成的佃農獲得的收人也不會比工資勞動者低,否則他會成為工資勞動者)。分成者有激勵租借更多的土地,直到邊際產品為零為止,因為額外的土地不
需要支付代價,卻可以得到(1一r)δQ /δL,這裡H代表佃農獲得的土地數量。但地主為了獲得更多的租金,也不會把所有的土地租給一個農民耕種,只有當農民的土地少到影響農民的收入時,為了防止農民棄租,他才會降低分成率r。因此,勞動量L、每個佃農租種的土地數量H和分成率r是同時決定的。
張五常認為,通過內生化契約的結構就可以化解分成租無效率之謎。為此,他內生化了下列幾個變數:租金率r,每個佃農得到的土地數量H,佃農提供的勞動量L。均衡時,地主和佃農的收入在分成租下與工資契約下獲得的相同。這個結果是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得出的,也可以藉助於圖1說明,如果假定土地的均衡數量H已被決定,則可用契約規定佃農的責任是投入L的勞動,地主的租金也進行調整,直到A=F為止。在這一點上,佃農的收益為D+E+F。地主的份額也等於工資契約下的份額。因此,在零交易費用的假定下,契約並不是非理性的和無效率的,但證明各種契約得到的結果相同,並沒有解釋為什麼一種契約優於另一種契約。契約理論必須考慮交易費用。張五常指出:“契約安排的選擇是這樣進行的:在交易費用約束條件下,使得自風險分散的收益極大化。”(張五常,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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