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是出租方按約定條件向承租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並收取租金或以其他形式獲得補償的行為。其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在舊中國,土地主要集中在地主手中,出租土地是其剝削農民的主要方式。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廢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土地公有制。長時期里,出租土地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12日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0條第4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並於同年對土地管理法作了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