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

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轉包,概述,原則,分包條件,違法分包,

分包轉包

所謂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二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契約,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契約。

概述

一個招標項目可以整體作為一個包(一個標即整體項目),也可把一個整體招標項目,分拆多個包(或稱多個標),既可單個招標,也可同時招標。投標人只允許投一個包(即一個標),或者可同時投多個包(即多個標)。上述如何分包(或稱分標)和如何招標,以及如何授予契約,均由招標人確定,並在招標檔案中寫明。
要依據招標項目特性、實施隊伍能力和狀況,以及招標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標)方案,進行比較,再最後確定分包方案。

原則

(1)便於管理,分標不能過多。(2)有利於招標競爭,不能分標過少。(3)所分各標,應易劃清責任界線。(4)按整體單項或者分區分段來分標,避免以工序分標。(5)把實施作業內容和施實技術相近的項目合在一個標中,以減少施工設備重複購置,減少施實人員。(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項目分標的影響。(7)要有利於發揮企業的優勢,吸引有優勢的承包人投標,可按項目性質和專業分標。以上分標原則是相互制約的,要以確保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又能達到質量標準為前提來分標。

分包條件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的處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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