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對象
條件
企業如需向銀行申請
敘作出口押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2.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3.出口的商品應為企業主要
出口創匯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國內外進銷網路健全暢通,並能取得必要的
配額及批文;
4.企業應具有健全的
財務會計制度,能按時向銀行報送財務報表,接受銀行對企業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實時審核。出口押
匯款項套用於合理的資金周轉需要;
5.
開證行及
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
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
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
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
6.
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銀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銀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
押匯;
幣種、利率、期限
押匯金額比例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最高額為單據金額的100%,銀行預扣銀行費用、押匯利息後,將淨額劃入企業帳戶。如實際收匯日超出押匯的
期限,銀行將向企業補收押匯利息。
即期出口
押匯期限按照
出口收匯的地區及路線來確定,
遠期信用證押匯期限為收到開證行承兌日起至付款到期日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止。如超過押匯期限,經銀行向開證行催收交涉後仍未收回
議付款項,銀行有權向企業行使追索權,追索押匯金額、利息及銀行費用。
申請條件
I、企業如需向銀行申請敘作出口
押匯,須向銀行各分支機構的
國際結算部門或總行國際業務部貿易科提交以下資料,包括:
1.經工商局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公司近期財務報表;
4.銀行需要的其他檔案資料。
II、企業應填制《出口押匯申請書》及《出口押匯質押書》各一式二份,加具
公司公章及有權簽字人簽字,連同出口
單據和正本
信用證一併交銀行辦理進行審核;
III、 銀行在收到企業提交的《出口押匯申請書》和出口單據後,如符合條件,經審核無誤後敘做出口押匯。
2.信用證項下單據收款有保障。3.已辦妥相關手續。
(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
(9)
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盪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
(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
作用
客戶出口交單後,憑與
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
單據向銀行申請
短期融資,客戶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
墊款,加速資金周轉。
特點
1.
押匯 /
貼現系短期
墊款,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貼現不超過360天。
2.押匯 / 貼現系預扣利息後,將剩餘款項給予客戶,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
年利率×押匯天數 / 360計算。
3.押匯 / 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戶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業務相關
業務流程
出口商根據業務需要向業務銀行提出
押匯申請,銀行審批同意後,與出口商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每次出貨後,出口商填寫《出口押匯申請書》,向銀行提出融資申請,並將
信用證或
貿易契約要求的所有
單據提交銀行;銀行審核相關單據並向出口商發放押
匯款;銀行對外寄單
索匯;收匯後歸還出口押匯。
進口押匯的定義是指信用證項下單到並經審核無誤後,開證
申請人因資金周轉關係,無法及時對外付款贖單,以該信用證項下代表貨權的單據為質押,並同時提供必要的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由銀行先行代為對外付款。
業務功能
進口信用證開證申請客戶無力按時對外付款時,可由開證銀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戶取得短期的
資金融通。銀行應客戶要求在進口
結算業務中給客戶資金融通的業務活動,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須向銀行出具押匯
申請書和信託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並代客戶付款。
業務特點
1.專款專用,僅用於履行
押匯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
4.押匯百分比、押匯期限等由銀行按實際情況決定。
5.進口押匯須逐筆申請,逐筆使用。
該業務是指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的貨運
單據作抵押,在收到
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
融通資金的業務。貼現則是銀行對於未到期的遠期
票據有追索權地買入,為客戶提供
短期融資業務。對客戶來說如為即期收匯,可申請出口
押匯;如為遠期收匯,則在國外
銀行承兌可申請
出口貼現。
業務要求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
跟單信用證的
受益人且
資信良好,銀行為客戶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戶簽定出口押匯業務總承諾書,並要求客戶逐筆提出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
單證相符的
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
外幣利息。
3.銀行只辦理
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
貼現,申請人辦理貼同業務應向銀行提交貼現申請書,並承認銀行對貼現
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18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
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並計收
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貼現條件
3.對於無貿易背景、用於投資目的的遠期承兌票據不予貼現。
具體辦法
交單指出口商(
信用證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
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後,根據
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由於銀行的付款、承兌和
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
1.“收妥結匯”,又稱“
先收後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後,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後,該行再按當日
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
2.“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
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並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戶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
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
3.“買單結匯”,又稱出口
押匯或
議付,是
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後確認
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
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
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淨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
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
單據後,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
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
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
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
資金融通,有利於擴大出口業務。在實際業務中,由於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
改單或
改證,做到
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全全收匯。倘若因時間關係,無法在
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
不符點並不嚴重,則可在徵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
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
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
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
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複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
單據中的不符點,徵得開證行同意後議付,然後,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
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
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證托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
議付”與“跟證證托收”已失去
信用證的
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
進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信用證項下的托收業務”已完全改為“托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風險還要大。因為,“跟證托收”通常是在
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
不符點的
單據後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所以,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可能會遭到進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採用這種方式。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並確屬開證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商聯繫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採取補救措施 (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
信用證支付條件下,
受益人(出口商)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
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還需承擔買賣契約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契約時,除了要做到“
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所交付的貨物與契約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並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後提出異議或索賠。
貼現手續
1.客戶應先同銀行簽妥《出口融資總質押書》,明確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
2.客戶應向銀行提供註冊、經營、財務情況有關資料,作為
銀行融資審核的依據。
3.每筆具體融資,客戶應另向銀行提供《出口融資申請書》。
4.融資申請批准後,銀行將按客戶指示將款項入賬。
6.出口收匯不差,客戶仍應另籌資金還款。
選擇時機
選擇出口押匯的時機
1.發貨後、收款前遇到臨時資金周轉困難時
區別貸款
1.出口
押匯則是銀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
單據作為
墊款的依據,而打包貸款是銀行只憑出口商提交的國外客戶開來的
信用證作為要求預支金額的憑證。
2.出口押匯的行為發生在貨物裝運之後,是出口商為了資金周轉,在交貨後押匯而提前取得資金;而
打包貸款的行為發生在貨物裝運之前,是出口商因購貨、包裝、裝運的需要而要求銀行給予資金融通。
3.在出口押匯業務中,銀行通常在買單時付足全部金額;而在打包貸款業務中,銀行通常只付給信用證金額的一部分。
4.辦理出口押匯業務時,出口商需填寫總質權書和申請書,有時還需提出保人出面擔保,填具擔保書;辦理打包貸款業務時,出口商人需提交
信用證後,訂立一份契約即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