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匯期限

押匯期限是依信用證的指示,受益人必須提出辦理押匯的最終日期。此期限與裝船期限有關,通常大約在裝船後十天至十五天。在信用證上即以 “drafts must bedrawn and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on orbefore”表示。依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押匯期限除信用證所規定者外,信用證亦應規定自提單發行日起提示的期限,若無規定者,最長為21天。

押匯是出口押匯和進口押匯,出口押匯即議付。出口押匯的基礎是出口商將匯票和發運貨物後取得的單據一起交銀行做抵押,銀行議付單據後,可憑此向國外付款人索匯。出口商通過這一業務可得到資金融通,省去了等待國外進口商付款的時間和麻煩,加速資金周轉。進口押匯是指進口商從國外進口貨物,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並以進口貨物為抵押的過程。這種業務在現代國際貿易和結算中僅是出口押匯的對稱,一般銀行不用直接貸款給進口商,而根據進口商的請求,開立以銀行擔保付款的保證檔案,(如信用證等),以銀行信用向國外出口商或出口商銀行擔保。國外出口商銀行寄來匯票和單據後,銀行代進口商購買匯票及單據,然後向進口商揭示付款。由於進口商銀行有匯票及單據為抵押,進口商如無力付款或拒付,銀行不予交單,並有權處理貨物以抵償墊款。在進口押匯業務中,進口商憑資信情況向銀行申請開證,一般要求一定的押金和手續費,但不一定付出開證全部金額; 銀行通過收取押金和手續費占用了無息存款,同時在墊款後又取得了全套單據,保證向進口商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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