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
財產權利作為當物
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典當物的行為。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
法人。典當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歷史。在中國近代銀行業誕生之前,典當是民間主要的
融資渠道,在調劑餘缺、促進流通、穩定社會等方面占據相當重要的地位。現在典當行是以實物占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
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額度比較小、周期短、頻率高、需求急的特點與典當行小額性、短期性、安全性、便捷性等本質特點相吻合,作為融資夥伴有著天然的
血緣關係。典當的
社會功能就是救急解難,能為中小
企業提供其需要的
融資服務。夏雨峰說,現在中小
企業發工資、買原材料、定貨,要錢找
銀行根本來不及,“10萬的
貸款和辦1000萬的貸款,走的程式都一樣,很多小企業等不了。”
不少需要資金流動的小
企業都有體會;
銀行的大門雖然敞開著,但“門檻”高高在上,令
創業者望而卻步。因此,對大部分有意
創業的人來說,“找米下鍋”是創業的頭等大事。
而典當
融資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更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彌補了
銀行融資的不足。
特點
具有較高的靈活性
2.當期的靈活性。典當的期限最長可以半年,在典當期限內當戶可以提前贖當,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
3.當費的靈活性。典當的息率和費率在法定最高範圍內靈活制定,往往要根據淡旺季節、期限長短、資金供求狀況、
通貨膨脹率的高低、當物
風險大小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交流次數和關係來制定。
4.手續的靈活性。對一些明確無誤、貨真價實的當物,典當的手續可以十分簡便,當物當場付款;對一些需要鑑定、試驗的當物,典當行則會爭取最快的速度來為出當人解決問題。
融資手續特點
融資限制條件較少
1.對客戶所提供的當物限制條件較少。中小
企業只要有值錢的東西,一般就能從典當行獲得
質押貸款。我國2001年8月正式實施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對典當行收當
財產的限制較少,不得收當的財產包括四個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財產;
(2)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贓物和來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他財物或者
財產權利;
(4)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中小
企業所擁有的
財產,只要不在上述範圍之內,經與典當行協商,經後者同意,便可作為當物獲得典當行提供的
質押貸款。
2.對
企業的
信用要求和
貸款用途的限制較少。通常,典當行對客戶的
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對
貸款用途的要求很少過問。典當行向
企業提供質押貸款的
風險較少。如果
企業不能按期贖當和交付
利息及有關費用,典當行可以通過拍賣當物來避免損失。這與銀行貸款情況截然不同。銀行對
中小企業貸款的運作成本太高,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用條件和
貸款用途的限制較為嚴格。
自身特點
典當融資的自身特點
典當行業作為特殊的金融機構,典當融資區別於其他金融借貸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其在經營中的體現出來的本質特徵是:
1. 融資性
典當是一種融資手段,它是以借貸為基礎,以質押為條件,將當物轉移到典
占有,從而換取當金,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2.短期性
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期限往往較短,一般不超過半年。
3.便捷性
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典當手續辦理靈活、簡單。
4.費用高
典當借貸的費率較高。
5.盈利性
典當行作為典當的經營主體,盈利必然是它所追求的目標。
我國的典當行分支機構很小,規模小,店鋪化的特徵明顯,承受風險的能力較弱。大大削弱了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因此從整合方面又豐富了金融理財工具。從做大做強典當業出發.就要實行連鎖經營的模式。一方面,充分發揮規模效應。剛氐成本。便利顧客,從而增強競爭力;另一方面,有利於形成品牌效應,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擴大社會知名度,同時也有利於消除人們對整個典當行業根深蒂固的偏見。譬如國內知名的華聯典當在借鑑美國連鎖典當模式的經驗上,結合自身特點。全力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連鎖典當行模式。
優勢
首先,與
銀行對借款人的
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
銀行只做
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
質押二者兼為。
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
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
企業服務。
第四,客戶向
銀行借款時,
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範圍。而典當行則不問
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
資金使用率。
缺點
基本程式
第一步:審當
這個環節主要工作是驗明當物的歸屬權。當戶必須提供當品合法有效的歸屬證件,以證明物品歸當戶所有,其次提交當戶身份證明證件(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等)進行審核建檔。
第二步:驗當
既核對當物的發票、單據,由專業典當評估人員(古稱“朝奉”)或是評估機構以對當物進行估值,最終確定當金額度、典當折算率、綜合費率、當期(不超過6個月)及利率。據了解,我國現行的《
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典當利率不能超過同期
銀行標準利率四倍。典當金額的折算也是根據當品的變現能力進行,一般來說會按照當品的四成至六成進行折算,若當品變現能力強如貴金屬等,也有可能給予九成的折算率
第三步:收當
簽訂當票、典當協定書後,典當行將當品收當入庫,扣除綜合費後支付當金。至此,
企業就能獲得流動現金,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根據現行管理辦法,典當的綜合費用由典當行從當金中扣除。
第四步:贖當
當戶在當票到期後需憑當票到典當行辦理贖當手續,在贖當之前必須結清當金及利息,才能辦理出庫手續,將當品及發票歸還當戶。
第五步:續當
當票到期後若當戶暫時不歸還當金,需憑當票至典當行辦理續當手續,同時必須支付本期當金利息,再對當物進行再次查驗,簽訂續當契約及協定。在續當期間的利率、費率不發生改變,但是續當期不能超過原當期。
受到舊觀念的影響,許多人認為“典當行”與“高利貸”是同義詞。對這種行之有效的融資方式避之唯恐不及。小編從廣西典當行業協會了解到,我國現行的《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對典當行業進行約束及監管,目前典當行業業主也都主動徵求國務院出台相應的規範化法規。
如果說銀行貸款是為中小
企業發展“錦上添花”,那么將典當
融資比作為中小
企業“雪中送炭”一點都不為過。典當行的飛速發展順應了當前民營
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展需求,通過正規的典當行進行
融資,遠比通過民間高利貸進行融資來的健康,最重要的是典當行融資本著手續便利、當物多樣化、不限資金用途的特點,能真正為企業解燃眉之急。
法律問題
(一)典當行的立法體系和監管體制不夠完善
典當行發展初期沒有進行
行業立法,各部門職責不明確,監管不力。1996年,人民
銀行發布《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以人民銀行為主,
公安、工商為輔的監管體制。但由於出台倉促,《暫行辦法》與典當
行業的發展還有不少不相適應的問題。2001年,典當行監管職責移交國家經貿委,後者制定並頒布了《
典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前者相比“辦法”有了新的突破:減少了審批環節;降低了
註冊資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擴大了經營範圍,明確規定可以經營
財產權利和
房地產典當業務;可以從
銀行貸款,允許
負債經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等。
一、是由於沒有制定完整嚴格的
擔保法規,加之民間傳統上也是質典不分,從而導致
概念模糊不清。“辦法”把典當定性為臨時性質的
質押貸款,將質押貸款與典當等同,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因為作為一種金融制度,它與
質押貸款本來就有同等功能。而將其定位為
質押貸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疊和浪費,又扭曲了典當的固有價值,將用益物權與價值物權混同。
二、是由於缺乏一些相關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致使有些“辦法”規定的業務成為空中樓閣,沒有得到很好的具體實施。比如根據國家對於辦理
房地產抵押的程式規定,房屋抵押權轉讓必須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登記手續,而國家建設部沒有明確規定可向典當行提供此項服務。而且“
房產典當”死當後,房管部門只辦理房產的買賣、
繼承和贈予的
過戶手續,典當關係不能據以移轉房產所有權。“車輛”的典當也是如此。車管所只辦理車輛買賣、贈與與調撥關係的
過戶手續,使典當關係因無法律規定而無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經貿委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外,還要由
公安機關按特殊
行業進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審批,不可避免地將會出現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統一的典當行財會制度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監管部門難於掌握典當行的真實情況。這會影響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另外,典當行業管理的
政府主管部門(執法主體)的執法和行政處罰行為缺乏與《
典當行管理辦法》配套的相關政策性規定,難以會同
公安、工商等部門實現共同執法。
五、是典當業協會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在美國全國有典當行業聯合會,各州、地區有典當行業協會對典當活動自我約束。目前我國現有的全國性的典當協會僅為舊貨協會下面的二級協會,其權威性和會員參與程度均有限,沒有真正起到聯合、規範、協調全國典當行業的作用。地方性典當協會雖然成立了一些,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對典當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時由於典當行業協會力量不足,本應由典當協會承擔的職能卻由
政府部門承擔了。
六、是中央與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儘管2001年下半年國家經貿委出台了《
典當行管理辦法》,允許
房地產典當,可日益增長的房地產
抵押業務在許多省市中卻沒有有效開展。如《
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並不允許房地產典當,加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2月才正式廢止了《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使房地產典當這一業務一直沒有得以開展。
(二)市場準入過嚴
“辦法”對典當行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式,監管部門還有意限制典當行的數量和規模。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
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範經營”的原則,對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而且在其設立條件中規定的符合國家對典當行合理布局,統籌規劃的要求,這一條件無法量化,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僅憑管理機構的主觀意志,它覺得符合就符合,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也為腐敗埋下了隱患。
而典當
質押業務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和港台地區的國民
經濟中均占相當比重,該行當甚至成為某些從事
轉口貿易的“袖珍國家”的支柱產業。此外,在改革國有大中型
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中,採用典當方式盤活生產存量,使企業
實物資產流動起來,減少“無形”流失亦有明顯效果。由此可見,典當業這種便利市場主體
融資興業的第三產業門類,在我國
經濟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當行開辦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蘭、馮玉軍:《典當業的法律思考》,載《發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當行作為一種主要以自有資金為
貸款來源,不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
風險較其他金融機構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護存款人利益問題。因此其
市場準入條件不必過嚴,但要加強對其經營活動的監管。
(三)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問題
“辦法”增加了
財產權利和
房地產典當業務,經營範圍有所擴大,但仍十分謹慎。
對於
金融機構來講,經營範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
風險也越大。反之,經營範圍越窄,其獲利機會也越小。典當行如今發展不起來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經營範圍過窄,獲利機會減少,使廣大投資者提不起興趣,也使典當行本身無法發展、壯大起來。像在
美國和
加拿大,其典當行的經營範圍非常廣、綜合性很強,“典當行不僅經營典當業務,還做一些商品
零售業務,包括舊貨出售和賣新商品,一家典當行可擁有多個許可證”,因為“多種經營可以降低
經營風險增加其盈利點有利於典當行經營穩定,也更加便民”(謝麗:《外國典當考察報告》,載《中國經貿導刊》2003年第3期。)。
(四)關於業務規則的規定有漏洞,不夠詳盡
而像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法律上對典當行的業務規則如
費率、
貸款期限、
絕當物處理和典當行接收盜竊
財產的處置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當關係主體資格未做明確規定。不僅對典當行,尤其是對出典人的年齡及行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當無效和典當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隱患。
二是典當期限太短。一般規定其典當期限為六個月。實際上限制典當行的業務範圍僅為
短期貸款,是不是可以適當延長呢?也可考慮由典當雙方自行決定。
三是沒有“找貼”與“別賣”的相關規定。雖然“辦法”規定當物估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但實際上多由典當行自行確定。由於用戶一般急需
資金,低典價也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有的
企業要求“找貼”,也就是要回典價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但典當行卻以
契約未規定不允。有的
企業在當期內想轉讓當物所有權即“別賣”,得款以贖當,典當行也百般阻撓。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卻受到典當行的青睞。而且,典押人又缺資金,所以典物在典當期間賣給典當行的情況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慮建立典當物的公估找貼和別賣制度以解決此類問題。
四是死當物的處理方法不當。如果按營業質的法律特徵來講,死當物應當歸典當行所有。但“辦法”規定三萬元以上的當物僅能獲得拍賣當物中的
貸款本息,剩餘部分仍退還當戶。這個規定使其喪失了營業質的性質,類同於一般的
質押貸款,也使典當行的獲利機會更小,影響其積極性。既不同於傳統的典當,也與實踐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對三萬元以上的死當物一律公開拍賣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許多典當行與拍賣行聯繫不便,而且現階段有關公開拍賣的規定也亟待完善。這不僅使
交易成本增加,也由於死當物不能及時處理使資金受到占壓。
五是對典當物滅失的
風險責任規定的不合理。“辦法”規定:遇有不可抗力導致
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這樣加大了借款人的責任,而減輕了典當行的責任。因為典當物在典當行手中,典當行的責任應大於借款人的責任,這樣才能使典當行更注意其保管義務。而且“辦法”規定了要為當物購買
保險,如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典當企業的
利益就能夠得到補償。
六是對典當價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規定。在實踐中,由於借款人大多急需資金,相對典當行來講屬於弱者,典當行往往乘機故意狠狠的壓低價格。“蟲吃鼠咬,光板沒毛,破
棉襖一件”的現象依然會發生,故現行辦法規定當物價格由當事人自由協商,雖然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但卻有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比如
房產這種高價值物品,當價過低的話,當事人萬一不能按期贖當,肯定引發糾紛,也可能造成借款人無家可歸。
(五)法律責任規定得太輕
如果說對典當行的事前監管過嚴的話,那么對其事後監管卻是軟弱乏力的。對其違規經營的罰款最高限額才三萬元,有些違法責任僅僅能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這相對於其放高利貸等違規經營所獲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懾力。
完善建議
(一)立法體系和監管體制
在適當的時候,制定一部比較系統、完備的《典當法》。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以避免管理矛盾。今後的方向是把監管的職責逐步下放給典當行業協會,實現以自我約束、管理為主,行政管理為輔的監管體制。
要完善對典當業的監管,現在還急需制定以下三類政策檔案:一是有關
行業發展的基礎類檔案,如典當行財務會計制度、典當行業統計制度等;二是有關行業管理類檔案,如季報制度、典當行經營情況考核評價制度、典當行審批工作規程、典當行停業及清算辦法等;三是有關
企業管理類檔案,如加強典當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規定、搞好典當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規定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因為相關制度的完善,需要實際操作層面的連動,而最終來自基層操作的配合至為關鍵。盼望監管部門允許典當行可以和
銀行一樣辦理
房地產典當他項權利證,允許典當行能隨時查詢商品房銷售登記檔案和記錄,允許將房地產典當的他項權利證作為
貸款擔保向
銀行融資。能夠出台細則使典當行可以順利進入
房地產市場。
(二)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
無論從發展需要上看還是從我國人口規模上看典當行都是偏少的,在目前
融資渠道偏窄的情況下典當行作為
民間融資機構和
融資手段的作用未能真正地發揮出來,特別是對
中小企業融資還有很大潛力。入世後我國又將面臨外資典當行進入的壓力,應加快典當行發展的步伐適當放寬典當行準入的行政控制,建立一個布局合理、輻射面廣的典當行業經營網路以滿足
社會對典當融資的需求。同時要儘快制定外資進入的管理辦法以適應對外資典當行的進入進行管理的需求。
(三)進一步拓展典當行的經營範圍
除了
房地產外,也可將
有價證券以及一些高科技產品作為典當物品,比如增加
股票典當等。“
股票典當”是典當行推出的一項新業務,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證券、
基金或
資金賬戶中的
存款作為典當物,接受典當公司特約證券營業部的監管,向典當公司申請
貸款,用於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資甚至消費支出的業務。“
股票典當”在國外是極為普通的
融資行為,而在我國該項業務並未被完全認可,目前還是一個“擦邊球”的遊戲。
由於經營
股票典當需到
中央結算所登記,而到中央結算所登記又缺乏操作可行性,因此有人認為現在的股票典當是在打“擦邊球”。各地的監管者對此一般是既不鼓勵也不反對。對
券商而言,由於入市資金的增加,有利於營業部
交易量的增加和提高佣金收入。這也就是他們為什麼願意擔
風險,來幫典當公司監管和
平倉的原因。對典當行而言,多了一項贏利渠道,而且該項業務操作容易,特別是質押物變現容易。一家典當行老總說:該項業務已經占到其總收入的50%,在股票的牛市行情里則會更高。可見這在很大程度上拓寬了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增加了贏利渠道,可能會成為我國低迷的典當業的一支“
興奮劑”,所以有必要給這項業務“正名”。
(四)進一步完善對典當業務規則的規定
對典當主體資格作出規定。例如香港《當押業條列》中即規定:“年齡不足17歲的人來典當財物時,當鋪不得收當”。按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定為18歲較為相宜。
在立法中考慮建立典當物的公估找貼和別賣制度。規定在典當關係
存續期內,典押人表示讓與其典物的所有權給典當行,典當行又願意接受的,典當行須按時找貼,以取得對典物的所有權。所謂找貼,是指典押人與典當行之間,按典物的原典價
抵銷典物出賣時的實際價金後,由典當行支付其差額,以取得典物所有權的買賣行為。
完善對死當物的處理規則。回歸傳統的營業質特徵,規定死當物歸典當行所有。而且實踐中大部分典當行也是這樣做的。這樣典當行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證,而通過找貼和別賣制度,也能維護了借款人的利益。
重新規定典當物滅失的風險責任。規定典當物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滅失或損壞的,典當
企業一般並無過錯。如果借款人要求贖回典當物,典當物還有標號可辨認的,可由典當
企業放贖典當物,並以當票上記載的典當物估價的60%向借款人賠償;如不能放贖的,則應從當票上記載的當物估價
金額向借款人賠償。這樣做是因為典當物投了
保險,其
利益可以得到補償。
對典價做出幅度規定。為防止顯失公平可考慮規定一個幅度,比如貴重物品80%,普通物品65%,滯銷物品50%,當事人可協商在這個比例內浮動15%。
(五)加重典當行違規經營的法律責任
(五)加重典當行違規經營的法律責任,對
高利貸和非法
攬儲等違法行為給予重罰。
融資方式
基金組織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
假股暗貸。所謂
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
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
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銀行承兌
第二種
融資方式是
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
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
銀行承兌拿走。這種
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
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
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
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
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
銀行的關係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
銀行承兌最多只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直存款
第三種
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
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
銀行的規定的,必須
企業跟
銀行的關係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
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
銀行簽定一個協定。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
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
貸款。註:這裡的承諾不是對
銀行進行
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
質押的。同意
質押的是另一種
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
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
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
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
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
再貸款的。
銀行信用證
第五種
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
質押存款)是
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
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
企業融資的
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
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
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
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
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
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
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委託貸款
第六種
融資的方式是委託
貸款。所謂委託
貸款就是投資方在
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
融資形式。通常對
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
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
利息和追還
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
利息。
直通款
對沖資金
第八種
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
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貸款擔保
第九種
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
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