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資的核算

其他投資的核算是指除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以外的其他投資的核算。關於聯營投資,國家有關法規曾作過規定,企業投出資金與其他單位聯合經營,要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一定的手續,所獲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督。企業與其他單位聯營,就要以投出的資產對接受投資單位負責,並與接受單位的經營成果掛起鉤來,經營的好,可以多分利潤,經營的不好,就少分或者分不到利潤,甚至還要承擔彌補虧損的責任。資產一經投出,除聯營契約期滿,或由於特殊原因聯營企業解散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資。其他投資的核算應設定“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企業向其他單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借記“累記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企業向其他單位投出的現金、材料、無形資產等,借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無形資產”等科目。企業收到其他投資分得的利潤時,採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同股票投資相同的會計處理,收回其他投資時,借記“固定資產”“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收回投資的實際金額與其他投資帳面金額的差額,作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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