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資收回的核算

其他投資收回的核算是指企業從其他單位收回除股票投資、債券投資以外的其他投資的核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其他投資收回的核算
  • 所屬學科:會計學
為了正確核算其他投資的收回,應設定“長期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從其他單位收回投資時,應按原投資數結轉。收回數大於或小於原投資數的部分應作為增減投資收益處理。企業與其他單位聯營,其投出的資產一般不得隨意抽回,只有在聯營期滿或聯營單位宣告解散的情況下,方可收回投資,但收回的投資,不論是物質形態,還是價值量與原投資不可能完全一致,其原因有兩點:(1)以實物形態來看,原投資轉出的各項資產,在聯營單位的生產過程中,隨著生產經營的不斷進行,實物形態不斷發生變化,如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為了反陝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的磨損程度,需要提取折舊,計入成本、費用,隨著產品的銷售,從經營收入中得到補償,轉變為貨幣資金,投出的材料物資,通過生產的耗用,有的構成工程或產品的實體,通過結算或銷售變為貨幣資金;投出的貨幣資金,通過材料採購變為儲備資金,通過材料的領用變為生產資金,進而變為貨幣資金。總之,投出資產在聯營企業的變化,改變了原投出資產的實物形態,在聯營期滿或聯營企業解散清算時,難以尋覓原投出資產的實物形態。在實際工作中,投出的固定資產可能收回的是貨幣資金,投出的貨幣資金可能收回的是固定資產等等,所以,收回投資的實物形態應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2)從價值量上分析。聯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資產所得收入的分配順序是:第一,清算工作斤所需各項費用;第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第三,所欠稅款;第四,所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然後按各方投資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償還。從清算財產的順序中不準看出聯營投資的收回排在最後,因此,企業從聯營單位收回的投資與原投資數不可能一致,存在著價值量的減少,對收回投資發生的價值量的減少,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投資損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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