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是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於1988年5月23日的一項公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產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8-5-23
- 執行日期:1988-7-1
第二條 在涉外活動中,共產黨員必須模範地遵守紀律。一切嚴重違犯紀律的行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觸犯我國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般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屬於過失犯罪,判處較輕刑罰,平時表現較好的,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四條 為外國情報機關或敵特機關服務的;出賣黨和國家秘密的;叛逃的;參加敵視我國的反動組織的;對外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條 在國外、境外期間,觸犯駐在國家、地區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宗教習俗,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我國利益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條 在涉外活動或國際間通訊中,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丟失秘密、機密級檔案,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泄露絕密級黨和國家秘密的;丟失絕密級檔案,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 以不正當的方式和手段,謀求個人或親友出國、出境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為了謀求個人或親友出國、出境,弄虛作假,偽造證件,或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損害國家利益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拒不服從組織決定,擅自臨時或短期出國、出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條 在出國、出境審批工作中,由於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條 臨時出國、出境團(組)或人員擅自提前出國、出境,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給予主要責任者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一條 駐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出境團(組)中的共產黨員,擅自脫離組織,行動失控的;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犯規定,擅自同外國機構、外國人聯繫和交往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國外、境外失控期間以及在國內與外國人、外國機構交往中,犯有其他錯誤的,按照有關條款,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二條 在涉外活動中,參與嫖娼賣淫、吸毒販毒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外、境外淫穢下流場所尋歡作樂的;與外國人搞不正當兩性關係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在國外、境外期間,多次觀看淫穢影視書畫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批准或組織觀看者,從重處理。
攜帶(包括托他人攜帶)淫穢影視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入境,以及進行複製、傳播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第十四條 在涉外活動中,有索賄受賄、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逃匯套匯、挪用外匯等行為的;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行賄的;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按《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從重處理。
依照國家規定應交公的禮品不交公的,以貪污論處。
第十五條 犯有本規定所列兩種以上錯誤的,合併處理。即在應受最高處分基礎上加重處理,或按應受最高處分處理。
犯有本規定未列舉的其他違犯紀律行為的,按其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後果,比照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理。但須按批准許可權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