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是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的一道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 對象: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
- 類型:規定
正文,附屬檔案,
正文
第一條 為嚴肅黨紀,同敗壞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作鬥爭,保持共產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密切黨群關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共產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為了共產主義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艱苦奮鬥,忠於職守,勇於獻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模範地遵守社會主義道德。
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依據本規定應予黨紀處分的,必須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 共產黨員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勞動教養條例》被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所騙取的榮譽、職務、職稱、待遇等由原批准單位予以取消。
第五條 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侵犯國家、集體、民眾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六條 不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 侮辱、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 誣告陷害他人的,根據所誣陷的事實參照被誣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處分,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遇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 猥褻、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犯通姦錯誤的,一般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或誘騙等其他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與直系血親發生性關係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共產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為了共產主義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艱苦奮鬥,忠於職守,勇於獻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模範地遵守社會主義道德。
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依據本規定應予黨紀處分的,必須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 共產黨員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勞動教養條例》被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所騙取的榮譽、職務、職稱、待遇等由原批准單位予以取消。
第五條 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侵犯國家、集體、民眾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六條 不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 侮辱、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 誣告陷害他人的,根據所誣陷的事實參照被誣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處分,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遇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 猥褻、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犯通姦錯誤的,一般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或誘騙等其他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與直系血親發生性關係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關於《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說明
一、本規定的基本內容
本規定共十五條。第一、二、三、十四、十五條內容是:(1)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2)對共產黨員的道德要求和本規定的適用範圍;(3)共產黨員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被依法判刑的黨紀處分問題;(4)本規定的解釋權;(5)規定的生效日期。其餘十條是本規定的實體部分,按照錯誤性質分類,大體上是:弄虛作假,騙取名利的一條;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二條;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一條;不承擔贍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的一條;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的一條;不正當兩性關係的四條。
道德這一概念,通常解釋為在一定的社會階段,制約、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行為原則和規範的總和。這些原則和規範,有的列文成律典,有的則是依靠傳統的習慣來維繫。一般地說,凡是需要人們承擔義務和責任,涉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可以歸屬於道德範疇。道德這一概念的外延相當寬廣,但是,眾多的道德問題,有許多要依靠社會輿論和社會教育來調整,只有一部分列入黨紀、政紀或法紀的範圍來調整。本規定所列各條,是在紀檢工作實踐中常常遇到並且應當加以處理的屬於道德方面的問題。還有一些雖然具有道德屬性,但同時又具有其他性質的行為,我們已把它們劃入其他類別中。
二、關於標題用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而不用違反共產主義道德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提法問題
我們認為,社會主義道德與共產主義道德是同一個道德體系,他們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但共產主義道德,就人類社會的道德類型來說,它是最理想和最美好的道德。共產黨員以共產主義道德品質來修養個人的道德情操是完全應該的,必要的。但作為黨的紀律來提出要求,還是用社會主義道德的提法更符合實際。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還存在著多種經濟形式,對於人們的行為,客觀上還存在著與共產主義階段不同的要求和規範。
社會公德,是指全社會所有公民,在一些重大的社會關係、社會活動和社會交往中所應當遵循並由國家提倡或認可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在學術界,對於社會公德概念,存在著不同的解釋。上面說的是一種解釋,另外還有的認為,社會公德是指社會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有的認為公德是與私德相對而言,或者說是公共場所的道德,等等。鑒於“社會公德”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那么明確,以及對於共產黨員的道德要求應當高於對一般民眾的要求,我們沒有採用社會公德的提法。
三、關於職業道德為什麼沒有單列問題
共產黨員必須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職業道德的含意,是指人們在他所從事的一定職業中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其核心是“忠於職守”。由此引出的違反職業道德的問題,主要是對工作不負責任、失職,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經濟、人事等方面的私利,違法亂紀侵犯別人的權益等。對於各行各業的職業道德,如果一一綜合列述,不僅不易表達清楚,而且很容易交叉重疊造成邏輯混亂。而各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按其所侵犯的對象又可分別歸到其他類中去。因此,對於與職業道德有聯繫的錯誤行為,我們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分別歸到組織、人事類,經濟類,失職類,侵權類,等等。在單行條例中,對於職業道德問題,就不再作出規定。
四、關於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問題
人民軍隊擔負著保衛國家領土主權不受侵犯,鞏固國防,保衛人民和平勞動和參加建設社會主義祖國的任務。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一貫受到黨和各級人民政府的保護。據此,為了保護軍婚,本條例規定,對於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視為犯通姦錯誤中的嚴重情節,要從重或加重處分。
五、關於第十一條未用“姦污”婦女的提法問題
第十一條規定:“利用部屬關係、教養關係或誘騙等其他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條規定中的行為,是通姦錯誤中情節比較惡劣的一種。生活中常見的這種錯誤行為,有的一方並不是完全出於自願,但又定不上強姦,實質上屬於通姦的性質。起草中覺得用“通姦”這一概念不大合適,它似乎減輕了起主導作用的行為人的責任;因為不是強姦,顯然不能用“強姦”的概念;“姦污”,法學界認為是個不確定的概念,既可以包含強姦,又可以包含通姦,因此本條採用了“發生性關係”的提法。
六、本規定有關條款中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具體含意,擬在今後作出具體解釋,有的將選擇一些案例進行具體指導。
本規定共十五條。第一、二、三、十四、十五條內容是:(1)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2)對共產黨員的道德要求和本規定的適用範圍;(3)共產黨員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被依法判刑的黨紀處分問題;(4)本規定的解釋權;(5)規定的生效日期。其餘十條是本規定的實體部分,按照錯誤性質分類,大體上是:弄虛作假,騙取名利的一條;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二條;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一條;不承擔贍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的一條;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的一條;不正當兩性關係的四條。
道德這一概念,通常解釋為在一定的社會階段,制約、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行為原則和規範的總和。這些原則和規範,有的列文成律典,有的則是依靠傳統的習慣來維繫。一般地說,凡是需要人們承擔義務和責任,涉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可以歸屬於道德範疇。道德這一概念的外延相當寬廣,但是,眾多的道德問題,有許多要依靠社會輿論和社會教育來調整,只有一部分列入黨紀、政紀或法紀的範圍來調整。本規定所列各條,是在紀檢工作實踐中常常遇到並且應當加以處理的屬於道德方面的問題。還有一些雖然具有道德屬性,但同時又具有其他性質的行為,我們已把它們劃入其他類別中。
二、關於標題用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而不用違反共產主義道德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提法問題
我們認為,社會主義道德與共產主義道德是同一個道德體系,他們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但共產主義道德,就人類社會的道德類型來說,它是最理想和最美好的道德。共產黨員以共產主義道德品質來修養個人的道德情操是完全應該的,必要的。但作為黨的紀律來提出要求,還是用社會主義道德的提法更符合實際。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還存在著多種經濟形式,對於人們的行為,客觀上還存在著與共產主義階段不同的要求和規範。
社會公德,是指全社會所有公民,在一些重大的社會關係、社會活動和社會交往中所應當遵循並由國家提倡或認可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在學術界,對於社會公德概念,存在著不同的解釋。上面說的是一種解釋,另外還有的認為,社會公德是指社會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有的認為公德是與私德相對而言,或者說是公共場所的道德,等等。鑒於“社會公德”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那么明確,以及對於共產黨員的道德要求應當高於對一般民眾的要求,我們沒有採用社會公德的提法。
三、關於職業道德為什麼沒有單列問題
共產黨員必須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職業道德的含意,是指人們在他所從事的一定職業中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其核心是“忠於職守”。由此引出的違反職業道德的問題,主要是對工作不負責任、失職,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經濟、人事等方面的私利,違法亂紀侵犯別人的權益等。對於各行各業的職業道德,如果一一綜合列述,不僅不易表達清楚,而且很容易交叉重疊造成邏輯混亂。而各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按其所侵犯的對象又可分別歸到其他類中去。因此,對於與職業道德有聯繫的錯誤行為,我們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分別歸到組織、人事類,經濟類,失職類,侵權類,等等。在單行條例中,對於職業道德問題,就不再作出規定。
四、關於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問題
人民軍隊擔負著保衛國家領土主權不受侵犯,鞏固國防,保衛人民和平勞動和參加建設社會主義祖國的任務。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一貫受到黨和各級人民政府的保護。據此,為了保護軍婚,本條例規定,對於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視為犯通姦錯誤中的嚴重情節,要從重或加重處分。
五、關於第十一條未用“姦污”婦女的提法問題
第十一條規定:“利用部屬關係、教養關係或誘騙等其他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條規定中的行為,是通姦錯誤中情節比較惡劣的一種。生活中常見的這種錯誤行為,有的一方並不是完全出於自願,但又定不上強姦,實質上屬於通姦的性質。起草中覺得用“通姦”這一概念不大合適,它似乎減輕了起主導作用的行為人的責任;因為不是強姦,顯然不能用“強姦”的概念;“姦污”,法學界認為是個不確定的概念,既可以包含強姦,又可以包含通姦,因此本條採用了“發生性關係”的提法。
六、本規定有關條款中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具體含意,擬在今後作出具體解釋,有的將選擇一些案例進行具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