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是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檔案。
規定全文
嫖娼、賣淫活動,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共產黨員中極少數腐敗分子參與嫖娼、賣淫活動,嚴重地腐蝕黨的肌體,敗壞黨的聲譽。為了純潔黨的組織,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現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一)嫖娼或賣淫的;
(二)強迫、介紹、教唆、引誘他人嫖娼或賣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賣淫的;
(四)有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
(五)向嫖娼、賣淫人員敲詐勒索錢物而放縱其嫖娼、賣淫活動的。
第二條 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人進行包庇的;或阻撓查處嫖娼、賣淫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第三條 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等單位,由於管理混亂,多次發生嫖娼、賣淫活動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第四條 對本單位職工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發現後不查處,不採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給予直接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處分。
第五條 在處理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嫖娼、賣淫與搞不正當兩性關係的界限。
第六條 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一)嫖娼或賣淫的;
(二)強迫、介紹、教唆、引誘他人嫖娼或賣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賣淫的;
(四)有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
(五)向嫖娼、賣淫人員敲詐勒索錢物而放縱其嫖娼、賣淫活動的。
第二條 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人進行包庇的;或阻撓查處嫖娼、賣淫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第三條 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等單位,由於管理混亂,多次發生嫖娼、賣淫活動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第四條 對本單位職工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發現後不查處,不採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給予直接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處分。
第五條 在處理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嫖娼、賣淫與搞不正當兩性關係的界限。
第六條 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