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請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後,經協商而確定的數個共同享有申請權力人。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於同時申請專利的,便不能區別申請先後。當他們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應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協商的結果有三種:(1)協商不成,數人均無申請資格;(2)協商確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3)協商確定數人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與共同發明人不同:前者就同樣發明分別由數人各自獨互完成,後者就同一發明由數人共同創造完成;前者數人間共同關係的建立基於因數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發明向專利局申請專利而相互間進行協商這一事實,後者數人間共同關係的建立基於共同發明這一事實。共同申請人享有共同申請權,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共同申請人共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申請人
- 大學的:個人
- 對應:個人與單位
- 屬性:按契約約定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