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廉租房

上海廉租房是上海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擴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經研究,市政府決定,調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廉租房
申請條件,優先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地點,辦理時限,

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廉租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
(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
(三)申請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財產低於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財產低於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因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可以單獨申請。

優先條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優先承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以下簡稱“廉租房源”):
(一)本市無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殘疾人或者1~4級殘疾軍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家庭;
(五)烈屬、因公犧牲人員家屬;
(六)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人員的家庭;
(七)獲得全國“三八紅旗手”或者兩次獲得省(部)級“三八紅旗手”稱號人員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歸國華僑的家庭。

所需材料

  • 廉租住房申請表
  • 申請對象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申請對象以及申請對象以外按規定列為住房面積和經濟狀況核查核對人員簽名的廉租住房申請表;
  • 申請對象的身份證明材料;
  • 戶口簿
  • 申請對象的戶口簿等戶籍證明材料;
  • 婚姻狀況證明
  • 申請對象的婚姻狀況證明;
    其中離婚人士,應當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
  • 房地產權證
  •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原住房已被徵收(拆遷)的,應當提交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
  • 收入證明
  • 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上1個月末前溯1年內的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單位證明,實業證明,無業證明,領取各類補助、補貼的證明,領取贍養費、撫(扶)養費的收入說明,房屋出租協定或者契約,以及其他應當提供的收入證明材料;
  • 財產情況證明
  • 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上1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證明材料,包括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商業保險契約,車輛登記證書,非居住類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契約》,外地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以及其他應當提供的財產證明材料。存在申請時上1個月末前溯1年內出售、贈與、支取使用較大價值財產情形的,還需要提供有關說明和有效憑證;
  • 實物配租條件
  • 申請對象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應當提供相關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
  • 其他
  • 申請對象簽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等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檔案;
    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流程

1街道(鄉、鎮)住房保障部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設立視窗,根據區(縣)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鄉、鎮)範圍內城鎮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請。
2單身人士申請廉租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辦理地點

申請對象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共同申請人戶口不在同一街道(鄉、鎮)的,應當選擇向一處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徵收(拆遷),如果擁有本市他處住房的,應當將戶口遷入本市他處住房,然後向戶口遷入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如果沒有本市他處住房、或者戶口暫時不能遷入本市他處住房的,應當向現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辦理時限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受理申請後,開展初審核查工作,其中戶口年限、婚姻狀況、住房面積和住房交易等狀況的核查同時開展。
戶口年限和婚姻狀況核查在受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住房面積、住房交易等狀況由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自收到委託書(附核查對象名單)1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情況報告。
經核查,戶口年限、婚姻狀況、住房面積和住房交易等狀況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自收到委託書(附核對對象名單)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對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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