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

坪山新區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

《坪山新區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是深圳市為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助力新區產業轉型發展,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坪山新區管委會關於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1+4”檔案及相關規定,而制定的規則。

坪山新區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
為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助力新區產業轉型發展,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坪山新區管委會關於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1+4”檔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基本原則
個人申請人才住房遵循“量化標準、積分排序;常態受理、定期審核;適度保障、公開公正”原則,實行積分排序制度。
(一)具有新區人才住房需求的,申請人須按規定誠信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的,納入新區人才住房個人申請庫;根據《坪山新區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積分排序標準》(以下簡稱《積分標準》),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進入申請庫的申請人積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後和需求,經審核、公示合格後配置房源。
(二)積分分值根據申請人的學歷職稱、獲獎榮譽、發明創造、坪山戶籍、社保等進行多元評價、綜合打分。詳見《積分標準》。
二、入庫申請
(一)申請人已婚的,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或同戶居住且持有深圳市居住證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個人申請進入申請庫排序,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新區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未領取過人才購房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質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
3.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處理並達到規定年限。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正在領取我市及各區相關部門發放的人才住房補貼的,可以申請積分排序,經審核承租到人才住房後,應向相關部門申請停領人才住房補貼。
5.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經過合法程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人才申請進入申請庫排序,應當按照《積分標準》提交以下材料:
1.坪山新區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積分排序申請表(原件);
2.個人承諾書(原件);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4.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申請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納入人才申請庫,並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五)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進行打分,並按照積分分值高低進行排序。分值相同的,按照受理回執號的時間先後排序。
排序結果在新區政府線上公布,每半年更新一次。
三、信息變更
(一)排序期間,在庫申請人的住房、戶籍、婚姻、家庭人口、學歷職稱、技能競賽、發明創造、獎勵加分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辦理信息變更。
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查,調整排序,並及時在新區政府線上公布。
變更信息後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取消其排序資格,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在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信息變更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應變更信息導致申請人排序後移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視為隱瞞真實情況,列入不良行為名冊,取消申請資格;
2.應變更信息可使申請人排序前移的,視為申請人信息未發生變化。
四、配租流程
(一)人才住房具備配租條件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時制訂配租工作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在新區政府線上發布。配租通告包括以下內容:
1.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戶型面積、交付時間、租賃價格等。
2.配租條件、方式、程式。
3.認租申請起止時間、受理方式。
4.其他必要的內容。
(二)符合配租範圍和條件的在庫申請人,有租住意願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認租申請。房源戶型分配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
(三)認租申請時限截止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新區組織人事等部門以及公安、社會保障、不動產權登記等駐區單位,完成對認租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新區政府線上予以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結束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發布配租通告時在庫申請人排名順序,按房源數量一定倍數確定選房名單,並在新區政府線上公布。
(五)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組織選房:
1.依據排序自主選房。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認租申請人按照排序依次選擇住房;
2.計算機自動編配。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計算機依照認租申請人排序自動編配住房;
3.其他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的方式。
(六)認租申請人選定住房後,不得要求調換。
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新區政府線上公布選房結果。
(七)現場選房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與認租申請人在選房當日簽訂租房契約;通過計算機自動編配住房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向認租申請人發放書面通知,認租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租房契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房契約的視為棄租。
(八)配租剩餘房源以及日常退租房源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納入儲備房源,統籌後按照本規則集中配租。
五、其他事項
(一)本規則所指人才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初級及以上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供職於新區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人才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時,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限制。
(二)經新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新區高層次專業人才,在深圳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房改住房補貼、租房補貼及在坪山新區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享受住房優惠政策期限不超過任期或勞動契約期、符合住房申請條件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名單,結合房源情況優先配租,並享受市、區人才住房相關優惠政策。
(三)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坪山新區管委會關於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1+4”檔案及相關規定執行。
(四)《積分標準》根據新區產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報新區管委會審定後發布實施。
(五)新區重點引進的人才,急需解決住房的,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後,上報新區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六)以個人(家庭)為主體申請入庫的,也可以承租所在企(事)業單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同時申請列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冊,但在承租到住房後,應當同時退出上述申請庫和輪候冊。
(七)人才住房的基準租金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對於本市、新區住房困難家庭實施差異化、分層次的租金標準。
(八)新區機關工作人員(含街道辦事處等基層部門)符合條件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九)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配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實現人才住房的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
(十)本規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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