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

2012年12月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2〕138號印發《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2〕138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6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6日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2〕138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已於2012年10月29日經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辦法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契約簽訂和權屬登記管理,明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後相關問題處理措施,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公共住房制度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86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5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發生死亡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申請人是指在《成都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申請表》中申請人姓名欄中填報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是指在《成都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申請表》中除主申請人以外其他家庭成員。資格認定通知單包括《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成都市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成都市廉租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二章 資格審核
第四條 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之後、發放《資格認定通知單》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根據人員減少情況,重新審核其餘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入標準;其中屬於主申請人死亡的,須變更主申請人。
第五條 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在領取《資格認定通知單》之後、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買賣契約之前死亡的,其餘共同申請人仍保留住房保障資格,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須調整其住房保障標準的,由住房保障機構作出相應的調整。其中屬於主申請人死亡的,須由共同申請人在其餘共同申請人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主申請人,住房保障機構對《資格認定通知單》作相應更改。若該共同申請人中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註銷該家庭已領取的《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六條 在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時間內,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死亡,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終止資格審核工作,或註銷該主申請人已領取的《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三章 簽訂契約
第七條 在簽訂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後,契約期限屆滿前,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主申請人死亡,共同申請人可繼續租賃該保障性住房,但須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共同申請人作為主申請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剩餘租賃期限;若該共同申請人中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法定監護人代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剩餘租賃期限。
(二)共同申請人死亡的,主申請人和其餘共同申請人可繼續租賃該保障性住房,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不需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三)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該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或產權單位收回。
第八條 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後,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死亡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根據人員減少情況,重新審核該戶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入標準。對於資格已經不符合享受租賃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租賃關係自動終止;對於資格仍然符合享受租賃型保障性住房條件,但須調整其住房保障標準的,由住房保障機構作出相應的調整。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該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或產權單位收回。
第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共同申請人,簽訂住房買賣契約後房屋所有權登記前,買受人死亡的,該住房房屋權利不發生繼承,處理方式如下:
(一)買受人(或部分買受人)死亡的,解除住房買賣契約,由其餘共同申請人協商確定買受人,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共同申請人不具備購房能力的,解除住房買賣契約,由房屋出售單位返還購房款,由住房保障機構另行提供其他適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二)買受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住房購房契約解除,由房屋出售單位向其繼承人返還購房款。
第四章 權屬登記
第十條 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登記後,房屋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
(一)繼承人均為申請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其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不變。
(二)其中部分(或全部)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以下方式辦理繼承:
1. 該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或由繼承人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 該經濟適用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繼承人可主張分割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回購所得價款;或待該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繼承人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三)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繼承人須提交申請,經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同意後,按照原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價格進行回購。
第十一條 完成限價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權登記後,房屋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限價商品住房房屋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繼承人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其限價商品住房的性質不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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