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

20110117(頒布時間)

20110117(實施時間)

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994年5月30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17日
六盤水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
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式人防工程”);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
第四條 人防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設施。
人防工程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戰時由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中心城區除外)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中心城區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
發展改革、規劃、住建、國土資源、城管、財政、交通、衛生、審計、水利、安監、公安、消防、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列為城鄉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
第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院校集中區域等的規劃建設,必須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要同步規劃和建設人防工程。
第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幹線等地下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規劃、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徵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兼顧人民防空功能。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查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十條 單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設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和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民用建築規劃設計和項目報建審查。
未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建設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核准、備案民用建築項目時,應當徵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須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應在項目批覆中明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將防空地下室建設所需資金納入項目總投資。民用建築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中人防工程防護設計由建設單位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包括工業項目中的辦公樓、宿舍、食堂、科研用房和產品展示廳等。
第十二條 因地質條件限制等原因不適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證》(副本);決定不予批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易地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應當按照規定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建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批准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國家對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民用建築項目規劃調整的,建設單位必須報原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有關單位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進行人防專項審查,人防專項審查意見需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修改時,應按規定重新報審。
第十七條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委託具有資質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委託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人防工程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防護設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人防工程建設許可手續。建設單位未取得《人防工程建設許可證》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證》(副本)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規劃放線和驗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監督責任。質量合格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竣工驗收認可檔案;質量不合格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拒絕補救或者確實無法補救的,建設單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包含核發《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證》(副本)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檔案,未取得認可檔案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規劃驗收,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單位和個人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的,應當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書,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人防工程。住建、工商等有關部門審批涉及防空地下室的項目,必須徵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書進行審驗,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讓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書。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類負責。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人防工程,由工程隸屬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維護管理,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認真落實消防等安全措施。
使用單位因使用需要可對人防工程進行裝修,並向工程隸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維修保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必須達到下列標準:工程結構完好;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進出口道路暢通;金屬、木質部件無鏽蝕損壞;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規劃建設確需拆除人防工程及設備設施的,應當向原審批項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經批准拆除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原工程面積及時補建或補償。
第二十六條 符合報廢條件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廢。經批准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以回填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揮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從地方財政預算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公用人防工程維護費中安排。各級政府要把地方政府負擔的人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依法收繳的人防易地建設費要全部用於人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 如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縣(特區、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
第三十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中心城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府辦發〔2007〕3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六盤水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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