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暫行規定

《貴州省政府關於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暫行規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81年10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13日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1]141號
【發布日期】1981-10-13
【生效日期】1981-10-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暫行規定
(1981年10月13日黔府〔1981〕141號)
人民防空工程是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禦敵人侵略的重要戰備設施。為了確保我省人防工程的安全,使之保持良好的備用狀態,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人防工程是國家重要的戰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各單位要對廣大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保護人防工程重大意義的教育,杜絕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行為的發生,使各類工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二、加強已有人防工事的管理,單位修建的工事由單位負責管理,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門負責管理。要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已經修建起來的人防工事,要加以充分利用,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長期堅持不用的,人防部門有權安排調用。
三、城市建設,凡有涉及人防工程安全的,須事先經省、地(州、市)人防辦公室同意,未經人防部門許可而損壞人防工程的,應由施工單位修復或賠償損失。
四、確需拆除的人防工程,應由拆除單位事先向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拆除。大、中型項目由人防領導小組批准,大型項目報大軍區和全國人防辦備案;小型和零星項目由地、州(市)人防領導小組批准,報省人防辦備案。
五、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應由拆除單位按原工程的防護等級和建築面積予以補建。未經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應追究領導責任,並予以補建。工程補建地點,由拆除單位同當地人防部門協商解決。
六、不準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範圍內建房、採石、取土或進行其他有損工事的作業。個別確需建房的,應事先取得人防部門同意,但建築物與人防工程口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的二分之一。不準向人防工程內倒垃圾和污水,不得以任何藉口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氣孔;不準損壞人防工程設備,對於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輕者予以批評教育、賠償損失;性質嚴重、態度惡劣者,除賠償損失外,並要給以行政處分。蓄意破壞人防工程的,應依法懲處。
七、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人防工程。要求參觀人防工程的人員,須持正式函件與省、地(州、市)人防部門聯繫,經批准後予以接待。未經批准對外開放的人防工程,一律謝絕參觀。
八、保護人防工程人人有責。無論單位和個人,凡發現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壞人防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當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對於保護人防工程有功的人員,應予以表揚和獎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