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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辦安監〔2024〕7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3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推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質量強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開展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項目的申報審核、組織實施、平安工程冠名、創建示範驗收、成果轉化與經驗推廣等。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全國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合稱為創建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領域的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並對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堅持全生命周期建設發展理念,以有效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為目標,堅持經濟合理原則,推動精品建造和精細管理,從工程設計、建造技術、材料產品、機具裝備、工藝工法、檢測方法、智慧型技術套用、組織管理等方面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推進成果轉化和經驗推廣,推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申報審核
第六條 申報創建示範項目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通過依法審批、核准或備案,並批准開工建設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原則上工程進度不超過30%或公路工程項目具備創建期限不少於2年,水運工程項目具備創建期限不少於1年;
(二)橋樑、隧道、碼頭、航道、通航建築物、防波堤等具有獨立代表性的工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公路工程:斜拉橋、懸索橋、拱橋等結構複雜的特大型橋樑及大型樞紐互通,3000米以上特長隧道;
2.水運工程:規模達到10萬噸級以上貨櫃碼頭或3萬噸級以上其它沿海碼頭,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沿海10萬噸級以上或內河Ⅲ級及以上的航道、通航1000噸級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築物,重要的防波堤、護岸等;
(三)創建示範工作內容符合國家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有助於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具有套用推廣價值;
(四)具備開展創建示範工作的人員、技術、裝備、資金等保障條件;
(五)按規定開展平安工地建設工作,建設方案操作性強,具有明確具體平安工地建設內容和工作要求。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安全質量監管部門(以下簡稱“部安全質量部門”)組織開展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項目(以下簡稱“創建示範項目”)申報工作。
建設單位可自願申報創建示範項目,向創建主管部門提交創建示範工作實施方案及《技術問題清單》《技術創新清單》《科研攻關清單》(以下簡稱“三個清單”),實施方案編制要點見附屬檔案1。
創建主管部門對創建示範工作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擇優排序向交通運輸部推薦申報項目。
第八條 部安全質量部門將受理的申報項目有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部安全質量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專家組圍繞有效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從主攻方向符合性、創建內容科學性、實施路徑可行性、創建措施經濟性、實施計畫合理性、預期成果實用性、保障措施有效性以及“三個清單”針對性等方面,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項目建議名單》。
第九條 部安全質量部門對《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項目建議名單》進行審議。經審議同意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經部專題會議研究審議通過後,印發《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項目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創建示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協調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具體承擔單位按照實施方案及“三個清單”有序推進各項工作,組織對創建示範工作推進情況開展自查自評。
具體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實施方案及“三個清單”要求,加強組織實施,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推動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示範套用及總結推廣,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一條 創建示範工作實施過程中,工程項目需進行重大調整的,建設單位可對實施方案進行相應調整完善,並經創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抄送部安全質量部門。
第十二條 創建主管部門適時對創建示範項目開展調研督導,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創建示範工作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 創建主管部門應將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創建示範工作開展、實施方案及“三個清單”落實、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示範套用、平安工地建設等納入檢查內容,對創建示範項目開展年度檢查。
第十四條 部安全質量部門對各地開展創建示範工作適時開展督導調研,指導創建示範工作組織實施、創建示範項目推進、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示範套用及總結推廣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創建示範工作推進情況進行季度或半年度總結,並報創建主管部門和部安全質量部門。
第十六條 創建示範項目在建設實施期限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或創建主管部門取消其創建示範項目資格:
(一)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現創建示範工作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保障措施無法達到創建示範工作要求的;
(四)由於不可抗力或工程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致使創建示範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因質量安全問題導致輿情並經核查屬實的;
(六)參建單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不再具備開展創建示範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 平安工程冠名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自願向創建主管部門提出平安工程冠名申請。
(一)項目施工工藝複雜,作業安全風險高,項目施工期間積極推廣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風險,安全管理經驗突出;
(二)平安工地建設規範有序,示範引導作用明顯,項目施工期間平安工地建設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項目已交工驗收,項目施工期間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八條 創建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形成推薦意見和項目排序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程式開展冠名工作。
(一)申報受理公示。創建主管部門推薦報送的項目受理完成後,交通運輸部對申報項目有關信息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程式審查。結合公示有關情況,交通運輸部組織對申報項目申報材料完整性和申報條件符合性進行審查,程式審查工作可委託相關專業機構開展。
(三)專家會審。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家組圍繞申報項目特點、建設難點、安全風險點、安全管理亮點等內容開展專家會審,對項目安全管理理念、新技術、標準化建設、信息化推廣、平安工地建設等方面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廣性提出書面意見,擬定專家評語和推薦意見。按照推廣、借鑑、肯定三個檔次對申報項目確定推薦排序及推薦意見。
(四)聯合審定。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審定委員會,主要工作包括:聽取程式審查和專家會審工作情況報告;抽查項目申報材料相關信息;對爭議處理情況進行研究;對專家會審結果進行聯合審定。
(五)發文公布。聯合審定結果經公示5個工作日後,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對平安工程冠名項目名單進行公布。
第五章 創建示範驗收
第十九條 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驗收由創建主管部門具體組織開展,包括創建示範項目驗收和創建成果推廣。
第二十條 創建示範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建示範項目已完工並經交工驗收合格,投入試運行1年以上;
(二)創建示範工作內容已按實施方案完成;
(三)涉及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工程實體質量和安全管理等有關創建成果基本達到預期目標;
(四)創建示範工作形成的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已進行了示範套用,具有轉化推廣價值。
第二十一條 創建示範項目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向創建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創建示範工作總結報告(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二條 創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對創建示範項目開展驗收。驗收專家組形成《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項目驗收通過建議名單》。
第二十三條 創建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項目驗收通過建議名單》進行審定。通過審定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經公示後無異議或有異議但核實通過的,印發《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項目驗收通過名單》並向社會公布,抄送部安全質量部門。
第二十四條 創建主管部門可將具有行業示範套用和轉化推廣價值的創建成果報部安全質量部門。創建成果經專家評審後,組織宣傳推廣。
第二十五條 已驗收通過的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項目或獲得平安工程冠名的工程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示範項目驗收或平安工程冠名,並向社會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間存在瞞報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數據信息、創建示範工作相關數據信息、創建方案、總結報告、創建成果等材料存在影響示範項目驗收和成果認定結論或冠名結果的造假行為的;
(三)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運營期發生工程問題是由於建設期設計施工等原因直接造成的;
(四)部或創建主管部門判定撤銷示範項目驗收及創建成果結論或平安工程冠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成果轉化與經驗推廣
第二十六條 創建主管部門應建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激勵機制,可將創建示範工作與信用管理、評優評先等方面工作掛鈎。
第二十七條 創建主管部門應推動創建示範項目積極開展創建成果示範套用和經驗做法轉化推廣。經濟合理、成熟有效的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應及時轉化為規章制度及標準規範。
第二十八條 創建主管部門應建立創建成果目錄並定期更新,推動公路水運工程項目自主選擇套用科學先進、經濟適用的創建成果,有效控制建設成本,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適時通過現場觀摩、經驗交流、技術研討等方式,推動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示範套用及總結推廣。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建設宣傳報導,充分運用新媒體等渠道宣傳創建示範工作,營造良好創建示範工作氛圍,有效提昇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的社會美譽度和公眾認可度。
第三十一條 創建示範工作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部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實施方案編制要點
一、概述
項目工程概況、建設規模、投資及審批情況、建設工期及進展情況、參建單位等。
二、建設理念及內容
項目建設理念和管理目標,建設內容及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所採用科學先進、經濟適用的工藝工法、機械設備、檢測方法等。開展創建示範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三、創建示範內容
(一)圍繞行業發展現狀、項目建設特點,分析工程質量安全關鍵問題。
(二)圍繞全生命周期建設發展理念、實施精品建造和精細管理、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提出主攻方向。
(三)從工程設計、建造技術、材料產品、機具裝備、工藝工法、檢測方法、智慧型技術套用、組織管理等方面明確創建內容、實施路徑、創建措施和責任分工。
(四)圍繞提高施工安全管控能力,提出擬採取的新理念、新技術、新設備,以及完善平安工地建設機制等內容。
(五)闡述項目開展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實施計畫,明確關鍵時間節點和任務。
四、預期目標
提出創建示範工作預期指標,應當列明預期指標現狀值和創建完成後達到的預期目標值。
五、預期成果推廣前景和效益分析
提出創建示範工作預期成果,評估推廣套用前景,進行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六、保障措施
明確創建示範工作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團隊、組織人員、技術、裝備、資金投入等方面具體措施。
七、附屬檔案
技術問題清單:旨在收集創建示範過程中,以提升工程安全性、耐久性為目標,探索想解決但沒有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包括所屬類型、技術問題名稱、內容簡要描述等。
技術創新清單:旨在收集創建示範過程中,圍繞精品建造和精細管理,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能夠在創建示範項目中解決並形成成果。主要包括所屬類型、技術問題名稱、創新技術成果描述等。
科研攻關清單:旨在收集創建示範過程中,針對提升工程全生命周期發展水平和工程質量安全,需要通過科學研究原創性技術,解決工程具體“卡脖子”問題。主要包括所屬類型、科研攻關名稱、攻關方向、解決具體內容、預期成果。
所屬類型:工程設計、建造技術、材料產品、機具裝備、工藝工法、檢測方法、智慧型技術套用、組織管理等方面。
附屬檔案2
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總結報告編制要點
一、創建示範工作總體情況
(一)創建示範工作完成情況。總結闡述創建示範工作總體完成情況、具體措施、經驗做法等。對工程項目建設安全和實體質量情況進行評價(質量數據應以交工驗收檢測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抽檢數據為準)。
(二)實施方案執行情況。評估分析實施方案確定的主攻方向和創建內容等完成情況、存在問題。
對實施方案變更調整及審批備案情況進行說明。
二、創建示範工作成果情況
創建示範工作成果簡介,重點闡述創建成果研究及示範套用情況。
對照預期目標值評估完成情況,應當列明預期目標值、現狀值及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技術性能分析對比。
對於提升較為顯著的工程實體質量指標,應系統總結相關管控措施和經驗做法;對於實體質量指標未達到要求的,應闡述存在的問題。
三、成果推廣前景和效益分析
(一)成果推廣情況。重點闡述創建成果已進行推廣套用情況以及未來推廣套用前景。
(二)經濟社會效益分析。重點闡述創建成果對推動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行業發展進步產生的重要影響,對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作用以及其他經濟社會效益。
四、建議
提出推進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的相關建議。
五、附屬檔案
《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成果及經驗做法彙編》。
內容解讀
2024年3月,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了《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項目的申報審核、組織實施、平安工程冠名、創建示範驗收、成果轉化與經驗推廣等。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全國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合稱為創建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領域的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創建示範工作並對其監督管理。
一、具備哪些條件,可申報創建示範項目
《管理辦法》規定, 申報創建示範項目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通過依法審批、核准或備案,並批准開工建設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原則上工程進度不超過30%或公路工程項目具備創建期限不少於2年,水運工程項目具備創建期限不少於1年;
(二)橋樑、隧道、碼頭、航道、通航建築物、防波堤等具有獨立代表性的工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公路工程:斜拉橋、懸索橋、拱橋等結構複雜的特大型橋樑及大型樞紐互通,3000米以上特長隧道;
2.水運工程:規模達到10萬噸級以上貨櫃碼頭或3萬噸級以上其它沿海碼頭,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沿海10萬噸級以上或內河Ⅲ級及以上的航道、通航1000噸級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築物,重要的防波堤、護岸等;
(三)創建示範工作內容符合國家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有助於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具有套用推廣價值;
(四)具備開展創建示範工作的人員、技術、裝備、資金等保障條件;
(五)按規定開展平安工地建設工作,建設方案操作性強,具有明確具體平安工地建設內容和工作要求。
二、符合哪些條件,可申請平安工程冠名
《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自願向創建主管部門提出平安工程冠名申請。
(一)項目施工工藝複雜,作業安全風險高,項目施工期間積極推廣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風險,安全管理經驗突出;
(二)平安工地建設規範有序,示範引導作用明顯,項目施工期間平安工地建設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項目已交工驗收,項目施工期間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具備哪些條件,創建示範項目可申請驗收
《管理辦法》規定, 創建示範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建示範項目已完工並經交工驗收合格,投入試運行1年以上;
(二)創建示範工作內容已按實施方案完成;
(三)涉及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工程實體質量和安全管理等有關創建成果基本達到預期目標;
(四)創建示範工作形成的創建成果和經驗做法已進行了示範套用,具有轉化推廣價值。
《管理辦法》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建設宣傳報導,充分運用新媒體等渠道宣傳創建示範工作,營造良好創建示範工作氛圍,有效提昇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的社會美譽度和公眾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