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格審批暫行規定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格審批暫行規定》在1990.11.1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格審批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0.11.13
  • 實施時間:1990.12.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業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的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指經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主管機關批准成立,取得營業執照,受建設單位委託,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輔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的諮詢公司、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營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勘探、設計、科學研究單位。
第三條 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按照資質和專業能力劃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四條 甲級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在職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高級工程師或高級經濟師,精通監理業務,並具有二十年以上主持公路、水運工程的設計、管理和施工經驗。
(二)監理單位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5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0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2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25人。
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3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0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2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25人。
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3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8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2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15人。
(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配備齊全。監理人員的構成應包括有關的工程技術專業和計畫、計量、試驗、契約管理、法律等各類專業人員。
(四)擁有相關專業的國內先進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
(五)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100萬元;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80萬元。
(六)曾經監理過兩個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乙級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在職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高級工程師或高級經濟師,精通監理業務,並具有十五年以上主持公路、水運工程的設計、管理和施工經驗。
(二)監理單位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3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5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1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15人。
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3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1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10人。
(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配備齊全。監理人員的構成應包括有關的工程技術專業和計畫、計量、試驗、契約管理、法律等各類專業人員。
(四)擁有相關專業的國內先進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定,或有固定的法定檢測單位協作配合。
(五)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50萬元;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40萬元。
(六)曾經監理過一個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項目。
第六條 丙級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監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在職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高級工程師或高級經濟師,熟悉監理業務。
(二)監理單位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2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1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4人。
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8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1人;具有十年以上設計、施工經歷的工程師不少於4人。
(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配備齊全。監理人員的構成應包括有關的工程技術專業和計畫、計量、試驗、契約管理等各類專業人員。
(四)有必要的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
(五)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公路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30萬元;水運工程專業監理單位不少於20萬元。
第七條 甲級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範圍。
甲級公路工程監理單位: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國家重點公路工程、特大橋樑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監理業務。甲級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及配套、輔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第八條 乙級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範圍。
乙級公路工程監理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擔一般大中型公路工程、大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監理業務。乙級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擔一般大中型水運工程及配套、輔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第九條 丙級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範圍。
丙級公路工程監理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擔二級(含二級)以下公路工程、一般大橋工程、隧道工程及與二級公路有關的交通工程等施工監理業務。丙級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擔中小型水運工程及相應的配套、輔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第十條 監理資格申請報告書(表式附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法人代表及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職稱、工作簡歷。
(三)監理人員一覽表。內容包括姓名、年齡、職稱、專業、從事專業工作年限。
(四)監理單位所有制性質及註冊資金。
(五)申請監理業務範圍,申請資格等級。
(六)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或與法定檢測機構簽定的協作協定檔案和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明。
(七)監理單位的機構組成情況。
(八)監理業績。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資格證書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每三年由交通部核查一次,必要時可隨時抽查。具體事務由交通部工程建設監理總站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