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 年 第 4 號
《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5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 長 楊傳堂
2015年5月12日
全文
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三項刪除。
三、將第十二條刪除。
四、將附屬檔案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中的如下內容予以刪除:
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4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2.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三項刪除。
三、將第十二條刪除。
四、將附屬檔案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中的如下內容予以刪除:
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4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中“2.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中“3.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