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4.07.22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22
- 實施時間:2004.07.22
經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現決定對《蘇州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參與對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投標單位的資質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質量評定(鑑定)申請,質監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及時組織進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鑑定),並提交交工驗收委員會(組)進行審議和確認。
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由質監機構提交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報告,對經竣工驗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簽發《工程質量鑑定書》。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蘇州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指公路、公路橋樑、渡口、航道、船閘、港口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項目等交通專業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蘇州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條 蘇州市、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
建設、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三級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質監機構由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受上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市質監機構根據委託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市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程式、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歸口管理、檢查、指導本市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和工程試驗室的工作,組織本地區監理人員和試驗人員業務培訓;負責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試驗室及人員的資質管理;
(三)參與對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投標單位的資質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
(四)參與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會審;
(五)組織工程質量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動態;
(六)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上報重大交通工程質量事故並監督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完工工程的質量檢測和質量鑑定工作,並參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驗收;
(八)參與省、國家級“三優”交通工程的核驗;
(九)組織交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組織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 (以下簡稱質監人員)的質量監督資格的初審和業務培訓。
第七條 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從工程招標投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期。
第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質監機構辦理申請手續,並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一)初步設計的批覆檔案、施工契約副本及有關資料;
(二)《監理契約》副本、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資質證明;監理工作計畫、監理試驗室的資質及裝備清單和試驗室人員名單;
(三)施工組織設計副本;
(四)工地試驗室裝備清單和人員名單,參加施工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質量自檢體系、人員名單及其資格等。
經質監機構現場核實後,建設單位方可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辦《開工報告》。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項目不得開工。
第九條 質監機構對申請辦理質量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該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大綱,通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抄報上級質監機構。
第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應當接受質監機構的監督。質監機構在對工程實施過程進行隨機質量抽查中,可以使用、調閱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與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檢測試驗報告,可以對受監督工程的各個部位拍照和錄像。
第十一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質監機構應當按工程質量監督大綱的內容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一)對監理單位的工作程式、工程試驗室、檢測方法、數據處理以及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檢或核驗;
(二)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自檢體系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在收到建設單位報告後及時組織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質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或檢查後,應當根據工程情況向建設單位傳送《交通工程質量現場抽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質量評定(鑑定)申請,質監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及時組織進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鑑定),並提交交工驗收委員會(組)進行審議和確認。
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由質監機構提交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報告,對經竣工驗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簽發《工程質量鑑定書》。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質監機構作出的質量評定、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定、鑑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質監機構申請覆核。
質監機構應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對原評定、鑑定不適當的,應當變更或撤銷。
第十四條 在質量監督期內,交通建設工程重點部位、重要數據的檢測,由建設單位或者質監機構委託有資質並通過計量認證的試驗檢測機構進行,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質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 質監人員由從事相應專業施工、設計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並經省級以上交通質監機構考核認證後,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質監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質量標準,熟悉所監督的工程項目,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費。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退場,並可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質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質監機構和質監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和因監督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