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

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是我國在過渡時期實行的稅收政策。針對當時存在著國營經濟、合作經濟、公私合營經濟、個體 (包括手工業) 和資本主義私營經濟的多種經濟成份和黨的過渡時期稅收一方面要更多地積累資金,有利於重點建設,另一方面要調節各階級的收入,有利於鞏固工農聯盟,並使稅收成為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半社會主義經濟,有步驟、有條件、有區別地利用和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工具的要求,在執行同一套稅法,都要照章納稅條件下採取的稅收負擔政策。

包括: (1)對國營工業在連續生產過程中應納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的重工業產品給予免稅照顧,對私營企業堅持徵稅;(2) 對國營工業企業按照國家計畫調撥的產品可按調撥價計算納稅,對私營企業則應按國營批發牌價計算納稅; (3) 對私營批發商業一律徵收批發環節營業稅,對國營批發企業則不征; (4)國營工業企業相互間調撥原材料不征營業稅,對私營工業則照征;(5) 在手續上,國營企業生產應稅商品(貨物) 納稅後,稅務機關不再核發完稅證,對私營工商業則進行嚴格地管理和監督,如對於屬私營企業相互加工關係的商品,必須逐件貼完稅證。採取以上稅收措施,目的在於鞏固和壯大社會主義經濟成份,限制資本主義經濟對社會不利的一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政策也就完成了其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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