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照同行指我國五十年代貨物稅的一種管理制度。即貨物完稅後必須持憑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照運銷的管理制度。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布的 《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貨照同行的貨物,出廠運銷時,納稅人必須持完稅照與已稅貨物一起運行。在貨物起運、到達或中途起卸時,均須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查驗相符,並在完稅照背面加蓋驗訖戳記方準放行。
貨照同行制度對於限制資本主義工商業走私販運、偷稅漏稅曾發揮了重要作用。這項制度,初始時施行範圍較寬,1951年1月,為了簡化手續,便利商運,促進物資交流對40種應稅貨物,施行貨照不同行辦法。1954年為了“貫徹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對國營企業的應稅貨物不再實行貨照同行。以後貨照同行制度又進行多次簡化,直至1958年貨物稅併入工商統一稅後,這項制度亦隨之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