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原則

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原則是社會主義稅收的重要原則之一。指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國家經濟政策要求來合理確定稅負。包括: (1) 普遍徵稅。凡有納稅能力者都應 負擔稅收; (2) 負擔水平應與納稅人的收入、財產狀況相適應,收入高、財產多者應多繳稅;收入低、財產少者應少繳稅; 無財產、收入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者不納稅; (3) 區分不同性質的收入,分別制定負擔政策,如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 (4)適當照顧地區差別。如農業稅負擔應有地區差別,等等。區別對待、合理負擔是我黨在稅收負擔上的一貫原則。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就提出“合理負擔和保護工商業” 的政策,它是公平原則的具體化。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稅收重點由農村轉入城市,在1949年的 《共同綱領》 中,提出了 “簡化稅制,合理負擔”的原則;1953年8月,周恩來代表國務院提出,過渡時期的稅收政策應是“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上述提法雖然在各歷史時期有所變化,但都貫穿了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稅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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