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對待合理負擔通則

區別對待合理負擔通則社會主義稅收的重要原則之一。指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國家經濟政策要求來合理確定稅負。區別對待、合理負擔是我黨在稅收負擔上的一貫原則。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就提出“合理負擔和保護工商業”的政策,它是公平原則的具體化。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稅收重點由農村轉入城市,在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提出了“簡化稅制,合理負擔”的原則;1953年8月,周恩來代表國務院提出,過渡時期的稅收政策應是“公私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稅制原則。

區別對待合理負擔通則包括:
(1) 普遍徵稅。凡有納稅能力者都應負擔稅收。
(2) 負擔水平應與納稅人的收入、財產狀況相適應。收入髙、財產多者應多繳稅,收入低、財產少者應少繳稅,無財產、收入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者不納稅。
(3) 區分不同性質的收入,分別制定負擔政策,如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
(4) 適當照顧地區差別。如農業稅負擔應有地區差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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