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環境權,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公民作為環境權的主體,可以是單獨的概念,即自然人的環境權,也可以是集合概念,即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環境權。因此,可以在個人、群體意義上對公民環境權進行理解和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民環境權
- 提出:20世紀50年代
- 原因:不斷出現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
- 相關:《國家環境政策法》
特徵
- 公民環境權是一項新型的人權。它是人不可或缺的、與生俱來的、天賦的權利。
- 公民環境權是一個權利束。它包含了若干項具體權利,是一個集合性的權利。
- 公民環境權是個人屬性與集體屬性的統一。它是個人權利,又是集體權利,其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最後,公民環境權是代內權利和代際權利的統一。它一方面要求代內公平,另一方面又強調代際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