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公民作為環境權的主體,可以是單獨的概念,即自然人的環境權,也可以是集合概念,即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環境權。因此,可以在個人、群體意義上對公民環境權進行理解和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民環境權
  • 提出:20世紀50年代
  • 原因:不斷出現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
  • 相關:《國家環境政策法》
特徵,內容,

特徵

  1. 公民環境權是一項新型的人權。它是人不可或缺的、與生俱來的、天賦的權利。
  2. 公民環境權是一個權利束。它包含了若干項具體權利,是一個集合性的權利。
  3. 公民環境權是個人屬性與集體屬性的統一。它是個人權利,又是集體權利,其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最後,公民環境權是代內權利和代際權利的統一。它一方面要求代內公平,另一方面又強調代際的正義。

內容

公民環境權並非一項單獨的權利,而是一個由公權與私權、程式權利與實體權利所構成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它在程式上表現為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以及環境救濟請求權。實體上則被賦予民事權利的性質,它以環境的開發、利用權為中心,體現作為公共物品的環境對公民的客觀價值。需要說明的是,公民行使環境權利及其獲取相關利益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包括:
優美舒適環境享受權;
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
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
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及其舉報權;
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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